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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为了所有人的权利保障
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为了所有人的权利保障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刁难律师,我认为很不应该。他没有认识到今天刁难律师,明天可能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4月22日,李庄漏罪案以证据存疑撤诉。一桩举世关注的案件落下帷幕,如不出意外,李庄也将于6月中旬结束刑期出狱。但刑辩律师执业环境与权益保障的问题并未就此终结,未来走向仍受持续关注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长于宁近日在接受《中国新闻周刊》专访时感慨地说,“我认为最需要,也是首先要做的是让公众,包括各级官员了解刑事辩护的意义,宽容、理解和重视刑事辩护。” 中国新闻周刊:回过头去看,李庄案对刑事辩护和刑辩律师有什么样实质的影响? 于宁:李庄案经过两次不同的起诉和审判,第一次他的身份是律师,第二次被起诉也是对其律师执业期间的行为的追诉 坦率讲,李庄案对刑辩律师的影响是存在且不能回避的,这个案子使人们清醒地看到刑事辩护确实存在风险,特别是后来的判决结果,对刑辩律师有一定的影响。从李庄个人来说,作为一个法律人,他以自己的认罪支持了判决,这是咎由自取。从刑辩律师来说,在承担刑事辩护中,怎样把握红线,要有清醒的认识。我觉得,通过这个案件,律师在承担刑事辩护案件时,应该会更加谨慎 各国对妨碍司法公正都是要治罪的,因此,从立法上来说无可非议。当然,从具体的适用,包括什么样的行为需要入罪,目前仍然存在争议。对于争议的问题,需要引起关注,进一步研究 在第二次案件审理中,我们看到了更加积极的东西,检控部门并未强行定罪,而是用事实说话,证据上存疑最后撤销起诉,这对于刑辩律师来说是增加信心的 总体上我认为,不要因为个别案子,采取全盘否定的心态,不应该,也没必要 中国新闻周刊:的确这些年来,社会上传递着一种情绪,刑辩律师这个职业很危险。作为全国律协会长,你怎么看? 于宁:上面也讲到,刑辩律师有一定的风险,确实存在这个问题。刑事辩护制度确立起来的时间比较短暂,在制度上和法治发达国家存在一定的差距是事实。但我认为,更严重的问题是在观念上。在今天的网络时代,所有的人都可以当法官,不管从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可以对律师进行审判。律师如果是为值得同情的人进行辩护,会得到公众与舆论的支持;但如果给是非判断是坏人的人辩护,就会受到非议。所以我认为刑事辩护的风险与公众对刑事辩护的认识密切相关 中国新闻周刊:这个问题好像一直都存在 于宁:这个问题实际上在上世纪50年代反右的时候讨论过,给坏人辩护始终存在争议。上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的真理标准大讨论中也讨论过类似的问题,当时有过“人治和法治的争论”,有人认为要搞法治,也有人认为法律最终要通过人来实施。这个讨论最终没有定论。当时提出了建立健全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这样一个目标,到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刀制”改成了“水治”(指“法制”到“法治”),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过有一点需要说明的是,上世纪80年代,通过审判四人帮建立起来的刑事辩护制度和律师制度,在当时基本上是得到认同的 中国新闻周刊:你曾说从某些方面看,当初一些视为常识的东西在今天受到质疑。比如呢? 于宁:比如给坏人辩护,当初给四人帮辩护都没有人质疑,现在刑事辩护律师被指责替坏人说话,赚黑心钱。尤其需要警惕的是,这些观念不仅在公众中存在,在某些具体部门的工作人员心目中也有。包括刑辩律师在内的整个律师生存与执业环境存在的问题比较多,他们的合法权益常常受到侵害,比如通常所说的“三难问题”(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 中国新闻周刊:你认为刑辩律师执业环境多年未见好转的根源在哪里? 于宁:我想,这里面既有《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未能很好衔接的问题,也有具体工作部门的原因。更重要的一点,有个很简单的观点很多人没有意识到,律师的执业权利是为所有人的权利保障而设置的,本质上是公民权利的一部分。国家通过这个制度设计给当事人予以帮助,这不是律师本身的权利,律师一般也不太可能滥用这个权利的。这一点人们不是很容易认识到,有些部门的工作人员刁难律师,我认为很不应该。他没有认识到今天刁难律师,明天可能就需要律师的帮助 中国新闻周刊:大家很关注的是如何改善刑辩律师执业环境 于宁:前面提到十五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六大、十七大提出加强和改进司法工作,但具体实行起来,仍然任重而道远。 XX年底中共中央下发《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XX年中办、国办转发了《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工作的意见》(中办发[XX年两会期间也提交了“关于建立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提案”, 在世界范围内,不管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从律师中选拔法官都是法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和美国等普通法国家,几乎所有法官都必须从律师中产生。德国和日本等成文法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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