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docx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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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稿

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对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的管理,更好地扶持和促进分支机构的发展,根据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和《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分支机构是根据行业需求和本会发展的需要,按照业务范围的划分和体现行业代表性的特点设立,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或在某一领域开展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为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第三条分支机构隶属于本会,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接受本会的领导和管理。第四条分支机构的工作是本会整体工作的一部分,是本会工作的补充和专业领域服务的延伸。在本会章程规定和民政部核准的本协会业务范围内,自主开展工作。所开展的工作须体现分支机构的特定属性,符合专业特点。第五条分支机构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要求认真履行组织、指导、协调和服务的职责。第二章设立和终止第六条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有行业代表性,并遵循下列原则和条件:(一)尚未建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或具有发展前景的行业、业态、业种。(二)体现服务功能和专业特点,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三)与本会已设立分支机构的名称、主要业务不冲突。(四)有一定数量的发起单位。(五)有规范的名称和固定住所。第七条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一)申报。发起单位提出申请报告。(二)初审。形成初步审核意见后,报会长办公会初审。(三)考核。对提名登记负责人进行考核。(四)审核。会长办公会审核。(五)通过。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通过。(六)登记。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材料准备: 1.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包括设立的理由、分支机构的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和经费来源; 2.拟提名登记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及对提名登记负责人的考核意见; 3.住所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4.有关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第八条分支机构的终止。分支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注销该分支机构。(一)没有发展前景的;(二)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三)有严重违规和违法现象的。第三章管理第九条分支机构按照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视同本会职能部门管理;接受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的统一领导,由本会领导分工负责。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本会党政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或业界内符合条件的人士担任(兼任)。分管领导对主管的分支机构进行全面领导;登记负责人负责日常管理和工作实施,并承担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第十条业务指导。本着发挥优势、资源共享、提升服务、促进发展的原则,本会支持分支机构独立开展业务活动,同时加强对分支机构的业务指导。(一)设立专门的工作小组,对分支机构的发展方向和核心业务进行指导。(二)按照本会领导分管原则,建立职能部门与业务性质相近或工作关联度较大的分支机构的工作联系机制,加强职能部门对分支机构的工作联系和信息沟通。(三)分支机构所开展的业务活动,对关乎行业全局、影响力较大、发展前景较好的,本会将协助分支机构统一规划,举全会之力进行培育和打造。第十一条分支机构应依据《中国中小商业企业协会章程》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规定、制度),并报本会主管党政领导审定后实施。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订章程。第十二条分支机构不得再设立境内外分支机构或代表机构(如: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第十三条分支机构要建立议事制度,完善民主程序,强化内部管理。第十四条分支机构的内部机构设置。(一)分支机构可内设机构,内设机构的名称应避免与本会内设机构名称重叠,只可称之为“处”或“室”,不可称为“部”、“中心”、“研究会”、“联盟”等。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不得对外承包。(二)分支机构的内设机构需报本会备案。第十五条分支机构分会负责人可称会长、副会长;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可称主任、副主任。第十六条分支机构人事管理。(一)管理原则: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职,采取委派或竞聘的方式产生。委派的正职、登记负责人由本会提名、考核后,报会长办公会审批,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其他专职负责人,由分支机构提名,协会考核后报会长审批,综合部行文。专职副职(含秘书长)一般不超过3人。副职为兼职的,由分支机构聘用,报综合部备案。竞聘的,按有关人事管理制度规定的竞聘程序办理。(四)分支机构正、副专职负责人(含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五)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由分支机构自行管理。 1.分支机构须按《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完善用人手续。按照自愿原则,现有工作人员的行政关系、人事关系、《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的签订等,仍可维持原来的渠道,报综合部备案;需要办理入职手续的在职工作人员,分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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