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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融合态势下的检务公开
媒体融合态势下的检务公开 摘 要 随着互联网的崛起,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电子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给检察机关做好检务公开工作带来机遇及挑战,为了能让检察机关进一步强化检务公开工作,本文对浙江省各级检察机关进行了调查,分析了2015年在媒体融合态势下的检务公开工作,总结了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建议,使检务公开多元化、立体式、全方面的覆盖 关键词 检务公开 媒体 融合 作者简介:凌哲婕,桐乡市人民检察办公室科员;姚小丽,桐乡人民检察院办公室主任;叶飞,桐乡市人民检察院办公室副主任 中图分类号:D9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3-113-03 一、检务公开的发展历程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 (一)制度初建阶段 1998 年10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正式公布《关于在全国检察机关实行“检务公开”的决定》,认为检务公开可以增大检察工作透明度,促使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提高执法水平,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普遍实行“检务公开”,同时还明确了“检务十公开”的内容。199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关于“检务公开”具体实施办法》,对检务公开的形式进行了拓展,使检务公开规范化和程序化,“检务公开”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拉开了序幕 (二)规范完善阶段 为进一步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制度,不断规范完善“检务公开”,确保检务公开制度落实到位,我国相继建立了新闻发言人、案件公开审查、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告知等制度。2006 年6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充实内容、拓宽渠道、健全制度,将“检务公开”进一步制度化, “检务公开”从此进入了规范完善的发展阶段 (三)深化改革阶段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检察机关的司法活动成为民众所关注的焦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把检务公开确定为一项重要的司法体制改革内容。2015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明确在新形势下检察机关全面推进检务公开的基本原则、目标任务、内容范围、方式方法、制度机制等内容,检务公开进入了深化改革阶段 通过十几年的实践,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实施检务公开的内容丰富多彩,途径多种多样,在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扩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促使检察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成效 二、媒体融合态势下的检务公开 (一)新旧媒体的比较 传统媒体是一种通过传统形式传播信息的传媒工具,包括电视、广播、报刊、杂志等。而新媒体则是信息发布者通过有线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等传播渠道,使用智能手机、移动智能终端和计算机等终端设备,向具有特定标志的社会单位、社会群体和公众用户等受众群体进行信息传播,或这些受众群体之间进行信息传播的媒体形态 新媒体具有四个特点:一是信息发布及时性。报纸、广播和电视等传统媒体具有明确的发布时效、时段,有时还受空间的限制,但是新媒体就可随时随地发布信息,不受任何时间限制。例如在网络的支持下,手机用户可以通过微博手机客户端,随时随地把想要发布的信息上传到微博。二是信息交换互动性。新媒体的传播方式从以往的自上而下改变为双向互动,从而使人民群众可以参加到社会事务的讨论中来,表达自己的观点及态度,人民群众可以自由选择接受的形式和内容,也可以成为利用新媒体与他人发布信息,从而成为信息发布者。三是信息参与开放性。一般来说传统媒体准入具有较高的门槛,通常受地域性、新闻行业规范限制,由于网络空间的开放性,新媒体的准入门槛比较低,在信息发布和交流上几乎没有任何限制,没有严格的审查制度,任何人随时随地就可以成为“新闻发言人”。四是内容形式多样性。传统媒体由于受载体限制传播形式比较单一化,例如报刊只有文字和图片,广播只有语音,电视只有声像。新媒体可以传播文字图片、语音音乐、动画影像等形式,信息发布者就可以把某一专题相关的所有信息资料整合在多个平台传播,使传播的信息内容更加生动、深入 (二)新媒体时代检务公开的挑战和机遇 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崛起,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为检务公开工作带来机遇及挑战,也为加强检务公开、拓宽信息来源、接受群众监督等方面提出了全新的挑战。在新媒体环境下,检察机关可以好好利用新媒体信息传播的特点,进一步总结经验教训、不断规范检务公开工作。同时还可以根据社会大众的需求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不断丰富检务公开形式,从而实现检务公开多元化、立体式、全方面的覆盖 1.传播内容方面。新媒体摆脱了有线网络的限制,实现了信息的“零时间”即时传播及传播无国界、全球化。以官网、微博、微信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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