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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农业法律体系发展趋势

域外农业法律体系发展趋势   摘要:适应现代农业发展,世界农业法律体系呈现四大发展趋势:确定了核心的法律概念,形成了特有的调整方法和立法理念;农业法规范体系日趋严谨和开放,系统的法典化运动与解法典化运动构筑了现代农业法制框架;农业法律的技术性因素增强,农业标准立法成为重要组成部分;农业法趋同与统一趋势明显,农业市场全球化推动了农业国际规范形成,多边和双边农业协议和政策推动了区域农业法的统一。世界农业法发展的这些趋势,要求我国坚持农业法制自主性发展的同时,适当借鉴域外农业法制的基本经验,应对跨国农业法制实践的挑战 关键词:域外农业;法律体系;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F310/D91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07(2016)02-0126-07 农业发达国家经验表明,农业的发展需要工业的技术支持外,更需要以法律为基础的制度支持。法律作为社会运动的重要工具,能够通过强大的法律支持遏制因工业化而导致的农业萎缩 2014年美国出台了新的农业法案,改变了一贯奉行政府对农业大力支持的收入补贴为基础的战略,转向以农业保险为基础的市场调整手段,放弃政府对农业的直接干预,以市场作为发展农业的基本杠杆[1]。我国在2014年提出,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农村土地进行确权和自由流转。在此形势下,研究国际农业立法发展趋势,对加强我国新时期农业法治建设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农业法核心法律概念、调整方法和立法理念的确立 法律运动是事实、规范和价值互动的过程。只有客观存在的事实和进入法律调整的事实通过法律识别并为法律关系所调整,获得当代的价值认同,一个领域的科学立法才会逐步完善起来。事实选择、规范识别和价值认同也需要稳定性地转化为法律适用的方法,进入到司法的实践中,才可能成为一种完善的法律体系。因此,成熟的农业法体系得以确立的重要标志无疑是形成了本法域的核心法律概念,特有的调整方法和立法理念 (一)农业法核心概念和基本法学范畴的形成 世界农业立法之所以成熟较晚,是因为核心法律概念的缺失,不能为法律适用提供科学严谨的概念体系与专业语言,并将这些法律概念逻辑化和专业化。农业法若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要有自身核心的法律概念。法律概念不局限于对“法律”自身的界定,也要对整体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学范畴进行区别。区分是用于法律概念的区别,比如针对某一个上位概念,遵循逻辑理论分析出许多下位概念;区分的说明如用于区别法律的构成要素或法律的效果,就称为鉴别[2]。传统农业法以土地、粮食和农业为核心概念。随着现代大农业的发展,一些特有的法律概念日臻成熟,逐步进入到法律体系里,赋予了特定的法律内涵,它们是农业法体系得以形成的基础,也是农业法体系的核心法律概念。土地的法权结构制约着土地的绩效,粮食还包括了要求一定技术标准的工业化产品“食物”。农业生产不仅是维持生存,还要确保农业和食品安全,维持农村的可持续发展,在农业发展逐渐萎缩的情况下,推动农村振兴,保障环境发展。因此,现代大农业法制更加强调农业安全、农村振兴、环境保护、农业的多功能性等核心法律概念 (二)形成农业法领域特有的调整方法 农业法有自己特定的调整对象,已经形成独立的部门法。它打破了传统的公私法的界限,公法、私法与社会法领域逐渐接近。农业法是综合性学科,以众多部门法的理论为基础[3];以调整方法为标准则分为政策、计划、市场等,农业计划和农业市场成为农业法重要的调整方法,私法的尊重农民意思自治原则同国家干预社会政策紧密结合,形成了农业法律体系内在自足的、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 现代农业法要体现公平正义的法理。公平正义的实现依赖于社会公正和行为公正的良性互动,其中社会基本结构的公正是二者良性互动的基础[4]。法律赖以依存的社会结构受着政府和市场因素的双重影响,而且现代法律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国家对法律的干涉强度在加大,传统的法治原则在发生着变化,农业法治也不例外。因此在法理上,农业法制要借鉴了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理论,针对农业的弱质性,给“三农”以特权,即农业发展的特殊政策、农村建设的特殊战略、农民保护的特权,从而建立了农业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社会政策解释框架[5],通过市场、政府和法律多种调整方法推进农业法制。政府计划是农业法的组成部分,政府计划法律化,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两种手段加强农业立法。例如日本2006年新修订的农业法,明列了21条政府计划 (三)现代农业立法目标呈现多元性、系统化 域外农业法法理基础有一个历史变迁过程,农业立法目标呈现多元性、系统化,更加强调农业的多方面功能。不仅关注农业的基础地位,更加强调农业的质量和环境标准,确保农业发展的可持续性和产业安全 现代农业立法目标更加多元。农业法要重塑农业的基础地位,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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