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论文.docVIP

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论文.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论文.doc

  界分审判权与团体自治权的理论模式论文 .freely rules of the association, and it is inappropriate to involve judicial authority. In fact, all grades of courts in Japan do not stick to the Partial Society Theory y from substantive and procedural aspects. On thinking mode, the Partial Society Theory excludes items not included in jurisdiction, so that the objects of jurisdiction are indirectly confirmed. The Partial Society Theory instructs us to define case and jurisdiction from constitutional point of vieodel for scope of accepting cases 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jurisdiction, to improve trial level based on emphasizing argument and to promote legal theory innovation centered on judgment. 「关 键 词」部分社会/审判权范围/人权/法官/判例 Partial Society/scope of jurisdiction/human rights/judge/case 「正 文」 一、部分社会论的主要内容 日本宪法第76条第1款规定:“全部之司法权,归属于最高法院以及依法设立的下级法院。”法院法第3条第1款规定:“除日本国宪法另有规定外,法院有裁判一切法律上的争讼的权限和其他法律特别规定的权限。”如何理解宪法和法院法中规定的“司法权”以及“法律上的争讼”,是直接关系到司法权的范围的重要问题。以往的理论主要有两个分析进路,一是三权分立理论,一是法解释学理论。三权分立理论的切入点是对同属公共权力的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界限进行划分,在此基础上界定司法权的范围。该理论即使能够清晰地划定区别于立法权、行政权的司法权界限,而对于公权(含司法权)与社会权力间领域的划分问题仍是其理论盲区,特别是在注重私人自治、团体作用日益突出的当今社会,三权分立理论对司法权界限问题的局限性越发突出。而法解释学理论则从宪法、法院法规范的语义出发,对界定司法权范围的关键词——“法律上的争讼”进行解释。一般认为,“法律上的争讼”具有五方面的特性:(1)对立性。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着纠纷;(2)终局性。是法院能够最终作出决定的,如果其他部门可以推翻法院的决定的话,即不属于司法权的范围;(3)原告适格。原告存在“诉的利益”;(4)成熟性。提起诉讼时,纠纷已经非常成熟。如果纠纷还没有充分体现出来,只是为了防止未然的后患,则不符合成熟性;(5)现实性。纠纷是现实发生的,而不是出于假想1.这种方法只进行语义的解读,缺乏内在的、深层的理论基础和统一的、贯通的逻辑线索,还难以清晰地界定审判权的范围。在此背景下,日本的法律家们为协调裁判权与团体自治权间的关系,在审判实践中通过判例发展出一种新的理论工具——部分社会论。 部分社会论最早见于1953年米内山案判决中最高法院法官田中耕太郎① 的少数意见②。1960年的停止村议会议员出席议会案,将“法律上的讼争”与“法律上的争议”予以区分,是援引部分社会论的第一个正式判例。而富山大学学分认定诉讼,则首次在判决中正式使用部分社会的概念。在此之后,通过大量的判例积累,部分社会论趋于定型,逐渐成为日本法律界的通说。 (一)米内山案:最早载有部分社会论的少数意见 米内山案件③ 虽没有使用部分社会的概念,但其中的少数意见最早对部分社会论的相关内容进行了阐述。因在议会开会时的发言而受到除名处分的青森县议会议员米内山义一郎,向法院提出了取消该处分之诉,并请求停止执行,一审法院承认该请求且作出停止执行的裁定。内阁总理大臣对此提出异议,遂诉至二审,而法院认为该异议理由不充足,不符合法律规定,维持一审裁定,为此,县议会又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是,原审裁定不涉及宪法的解释适用,上诉理由基本不涉及宪法性问题,但结论部分却突然提出原审“是违反宪法的裁判行为”,将该案作为宪法案件予以处理的理由不充分。而当事人之间的争点却是另外的问题,即根据行政案件诉讼特例法第10条第2项但书之规定,内

文档评论(0)

ggkkppp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