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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doc

  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法律思考论文 【摘要】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影响着人的生存与发展。现在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为了很好地解决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缺损问题,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本文也试图从教 【摘要】受教育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影响着人的生存与发展。现在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问题日益引起了人们的重视,为了很好地解决留守儿童的受教育权缺损问题,学术界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和研究。本文也试图从教育法学和政策这一角度对这一问题进行一些探索。 【关键词】留守儿童;受教育权;立法 一、公民受教育权的基本涵义 自从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宣示“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开始,保护受教育权逐渐成为各国一般法律的原则。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作为权利主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的接受教育的能力或资格。 《世界人权宣言》的第23条至27条规定了“受教育权利”。我国政府为了保障各个层次的公民都能平等地接受教育,我国在《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从这我们就可以看出受教育权的主体是所有公民。“任何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受教育权利”这表明了教育机会均等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仅是国际社会普遍公认的教育理想,也是被国际法准则和各国所确立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第18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等等。从这些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主要是指国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家庭、社会。 我国《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是一种权利义务复合的法律规范,这种法律规范主要用意在于规定受教育权利是一项不可放弃的权利,并且以权力为本位。国家既然是受教育权利的相对方,那么儿童就有权要求国家为其充分接受教育,提供充足的物质和制度条件。我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颁布,基本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但是对于近几年来日益增长的留守儿童受教育权问题的保障却没有从根本上解决。 二、留守儿童在受教育权方面存在的问题 所谓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流动到其他地区工作,孩子留在户籍所在地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在一起的儿童。目前,根据全国妇联、中华家庭文化研讨会2005年5月在郑州举行的“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支援行动研讨会”透露: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竟有2000万人,而且还有继续增长的趋势。在我国农村,留守儿童往往成为农村失学儿童的主体,是受教育权被侵犯的主要受害者。 根据一份专家的报告:留守儿童的小学教育状况良好,但初中教育问题明显,进入初中阶段后,留守儿童的在校率就大幅度下降了。14周岁留守儿童的在校率仅为88%。留守儿童成为农村失学儿童的主体。在我国《教育法》第18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可是在现实中家庭、学校和社会并没有完全履行自己的义务,主要体现在: (一)家庭教育缺位 我国《宪法》第49条明确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教育法》第49条进一步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但由于外出务工人员常年累月在外忙碌,一年甚至几年都回不了家,根据四川省眉山市政府妇儿工委办公室对当地农村留守儿童调查的统计数据可知:他们的父母一年回家一次的占50.7%,两年回家一次的占17.5%;三年以上未回家的占12.7%。而且这些外出打工的父母在教育理念上存在偏差,一些家长认为没有学问照样可以挣钱,上大学也不一定能就业,因此对子女的教育采取排斥甚至抵制的态度;同时家长和教师及学校缺少应有的沟通,现实中,很多外出务工人员把学校看成是其子女受教育的唯一途径,认为既然孩子到学校学习,一切问题就应该有学校和老师来解决,由此造成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分离。 而且有关调查显示:“父母双亲外出的留守儿童中托付给爷爷、奶奶和外公、外婆照顾的占到81%,托付给其他亲朋好友照顾的占18.3%,没有监护人,独自一人生活的占0.7% ”。不管是祖辈照顾还是其他亲朋好友照顾,都存在以下问题:其一是教育能力不足。祖辈教育孩子存在明显的娇生惯养现象,而且这些祖辈多是文化素质较低的老年人,他们中的文盲率超过了80%,基本没有能力辅导孩子的学习和对孩子进行法制、安全等教育;还有的祖辈一问求严,不给留守儿童一点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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