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文主义民法观的产生和影响论文.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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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文主义民法观的产生和影响论文.doc

  物文主义民法观的产生和影响论文 .freele, by exp loring theCicero’s definition of jus civil and its ideological and economic foundation, and the Cicero’s political attitude decided bythese elements, the author has arrived the p reliminary conclusion that this theory of civil laore, the paper has discussed the influences of Cicero ’s theory of jus civil to the English2speakingcountries, to the countries of continental juridical tradition, and to the socialist countries. The final conclusion is: thep roperty lae positive values because it seeks a definitive borderline betanism 一、什么是物文主义的民法观 物文主义是一种民法调整对象理论和立法实践。作为一种理论,它基于以物为世界之中心的观点,强调民法的首要功能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把民法解释成经济法,忽略民法的社会组织功能,并且要把民法的一切与财产法无关的内容都排斥出去1。它在意大利、俄罗斯、伊斯兰国家都有其存在,在中国表现为商品经济的民法观,此说把民法的一切制度都解释为以商品为核心的存在,例如主体是商品所有人、客体是商品所有权、行为是商品交换,为此,它要把不能以商品解释的制度——例如亲属法和继承法——排除出民法。作为一种立法实践,它把民法调整的两大关系中的财产关系置于人身关系之前,即采用所为物头人身的民法调整对象定义,典型的例子是《民法通则》第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2001年,我在《两种民法典起草思路:新人文主义对物文主义》一文中创立了物文主义的概念,它很快流传开来,在2008年9月25日的google上,以“物文主义”为关键词检索,有378000个查询结果。从这些查询结果来看,运用这个词的不仅有法学者,而且有哲学者。可以说,我创立的这个词的推广成功了。 之后,我对物文主义的认识不断深化,逐步看到了物文主义的积极的一面。在2007年发表的一篇文章中2,我写了这样的话:“德国物文主义民法观有追求公私法分明的技术的原因。由于民法中的人格法是公法,德国学者为了把民法塑造成完全的私法,往往把这部分内容排除,造成物文主义的外观。人文主义的拉丁法族民法从技术上看,不过接受公私法界限的含糊状态而已。”此语承认了物文主义追求科学性的价值,并且把人文主义与物文主义的二分与是否追求民法的纯粹私法性联系起来。 过去,我把物文主义的起源仅仅追溯到19世纪的德国潘得克吞学派,经过进一步的研究,我发现物文主义的民法观的最早系统提出者是西塞罗。这一发现打破了物文主义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法族,人文主义属于大陆法系的拉丁法族的过去看法,得出物文主义的民法观横贯两大法族的认识。 下面介绍西塞罗的这方面思想及其对后世的影响。 二、西塞罗的市民法定义及其财产状况和政治活动 (一)西塞罗的市民法定义 西塞罗(公元前106 - 公元前43)在其《地方论》第9节中说:“市民法是为属于同一城邦的人确立的公平,以保护他们的财产 ”3。按现代意大利学者朱里亚诺·克里佛教授的观点,这个定义出自嘎鲁斯·阿奎流斯(GallusAquilius)4。阿奎流斯大约生活在公元前100—公元前44年之间的期间,是西塞罗的朋友,他在对法律的阐述中强调公平,发明了阿奎流斯要式口约。 这一定义包括三个关键词:“同一城邦的人”、“公平”、“财产”。前者讲市民法的主体必须是市民,由此把市民法与万民法区分开来;中者讲市民法的功能:分配,隐含“分给每人属于他的”( suum cuique tribuere)之罗马法原则。分配的客体有两种,首先是私法性的财产,对它的正当的分配谓之实现了交换的正义;其次是公法性的赏罚,对它的正当的分配谓之实现了矫正的正义。市民法是否兼管这两种分配,是“后者”要解决的问题。这个“后者”告诉我们,市民法只负责财产的分配,由此,把市民法限定为私法。 总之,西塞罗的这个定义把市民法界定为以保护财产为目的的法,颇有物文主义的味道,舍弃了市民法中的人法,即主体资格法,但若不做这一舍弃,就不可能把对财产的保护与公平连接起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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