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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理科科研管理条例
北京师范大学科研管理条例汇编(师校发【2003】26号)
北京师范大学理科科研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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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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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和科技、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我校的学科优势,鼓励富有创新性的理科科研,提高理科科研的整体实力,规范和完善学校理科科研管理工作,为学校理科科研创造良好的学术研究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北京师范大学理科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开发研究、社会服务、技术咨询研究和综合研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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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科研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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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北京师范大学理科科研机构分为实体性和非实体性两种。
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由学校批准成立并提供编制、经费等一定物质条件支持的科研机构,其行政管理直属学校或依托所在院(系、所)。
非实体性科研机构是指不需要学校提供编制、经费和其它物质条件的科研机构,其行政管理依托所在院(系、所)。
跨校或跨院(系、所)成立的科研机构,一般依托校内与该机构关系最为密切的单位。
第四条 成立科研机构的条件
1. 实体性科研机构
实体性科研机构应设立在一级或二级学科层次上,并且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前沿的研究方向和明确的中长期研究目标,有比较稳定的研究任务和相当的科研能力,已形成明显的学术特色和优势。
(2)具有一支年龄结构合理的学术梯队,学术带头人应是正高职称且在相关学科领域具有较大影响,专职研究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教授应在2名以上。
(3)承担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年人均科研经费不低于5万元,年总经费不少于100万元。
(4)现为博士或硕士研究生培养点和具有相应学位授予权的单位,并且已培养数届博士或硕士研究生,能承担本学科一、二门主干课程的教学任务。
2. 非实体性研究机构
(1)申请人应是学术带头人、杰出人才或者为国家重大、重点科研项目负责人。
(2)申请机构应具有明确的面向学科和社会发展急需领域的研究方向,具有相对稳定的研究队伍。
(3)机构应有充足的项目和经费支持。
第五条 审批程序
1. 申请成立科研机构的单位负责人向科学技术处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科研机构设置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科学技术处。
2. 与校外单位联合组建的科研机构分别由各自的依托单位学术委员会论证,并签署具有法律效应的有关共建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再报请双方主管部门审批。
3. 科学技术处组织专家对申请书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校长;主管校长审核并报请学校研究决定。
第六条 管理
科研机构每年均应填写年度科研统计报告,包括承担项目、到位经费、发表论文、科研成果,组织和参加学术会议等方面的情况。科学技术处每年进行一次检查。
学校每3年对科研机构进行一次评估,届时将成立领导小组和专家组,对科研机构进行考核和量化评估。对于评估不合格且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科研机构,学校将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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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实验室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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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根据我校教学与科研发展目标,为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我校将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和装备一批校级实验室,并加强建设国家级和部级认证的实验室、网上合作中心和工程中心,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的运行管理机制,使其逐步发展成为学校教学、科研和科技开发的重要基地。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 各二级或三级学科可根据教学、科研需要,向所在院(系、所)提交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和有关材料,由院(系、所)根据学校总体规划及优先资助的领域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拟建实验室负责人填写《实验室建设立项申请书》,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院(系、所)领导和学术委员会签署意见后,报科学技术处。
2. 科学技术处会同社会科学处、教务处、研究生院、财经处等部门,根据学校学科建设的总体安排及财力和物力确定建议立项名单,报主管校长;主管校长提出具体意见,经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后,报校长审定建议立项名单。
3. 科学技术处根据校长审定的建议立项名单,组织建设单位提交项目建设可行性论证报告,经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专家组论证后,报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审定,经校长批准后通知立项单位。
4. 科学技术处根据国家和有关部委制定的相关文件,组织申报部级和国家级实验室、网上合作中心和工程中心。
第九条 项目实施
1. 凡列入学校年度计划的实验室,学校将根据建设进度安排资助经费。学校资助实验室的建设经费,只能用于购置先进适用的仪器、设备及引进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得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对于国家级和部级认证的实验室、网上合作中心和工程中心建设项目,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文件执行。
2. 实验室依托单位或实验室自身必须有经费匹配学校投入的经费,尤其是对科研和以科研为主兼顾教学的实验室,必须按1:1—1:2的比例进行投入。实验室建设必须按项目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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