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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第四章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障范围 一、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 风险是造成货物损失和发生费用的原因。 海运货物保险所承保的广义的海上风险泛指航海时发生的一切风险,除了海难之外,还包括如火灾、战争等其他各类非海上固有风险。 随着航海技术的不断进步和海上保险的发展,在海运货物保险实践中,通常将广义的海上风险分为狭义的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 海上风险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一般外来风险 特殊外来风险 (一)海上风险(Perils of Sea) 海上风险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 海上风险又称海上基本风险,是保险业的专业术语,是指船舶或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遇到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并不包括海上的一切危险。 海上风险的分类 1、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所谓自然灾害,就一般意义上讲,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破坏力量所引起的灾害。 在海上保险业务中,它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界力量所造成的自然灾害。按照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和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 ①恶劣气候Heavy weather 。 一般是指海上的飓风(八级以上的风)和大浪(3米以上的浪)引起的船体颠簸倾斜,由此而引起的船上所载货物的相互挤压、碰撞所导致的货物的破碎、渗漏、凹瘪等损失。 ②雷电Lighting。 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雷电风险是指货物在海上或陆上运输过程中由于雷电所直接造成的或者由于雷电引起的火灾所造成的货物的灭失和损害。 ③海啸。Tsunami 由于海底地壳发生变异,有的地方下陷,有的地方上升,引起海洋剧烈震荡而产生巨大波浪,致使货物和船舶受损害和灭失。 ④浪击落海Washing Overboard。 浪击落海通常指存放在舱面上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受海浪的剧烈冲击而落海造成的损失。我国现行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基本险条款不保此项风险,这项风险可以通过附加投保舱面险而获得保障。 ⑤洪水Flood。⑥地震Earthquake。⑦火山爆发Vocanic Eruption。⑧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船舱、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上述⑤、⑥、⑦、⑧风险,实际上并非是真正发生在海上的风险,但由于这些风险是随附海上航行而产生的,而且危害性往往很大,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实际需要,逐渐地把它们列入海上货运保险承保的风险范围之内。 2、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外来的、偶然的、非预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 按照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意外事故仅指海运途中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毁灭、互撞;与流冰或其他固体物体碰撞以及倾覆、失火、爆炸等。 搁浅Stranding。 是指船底同海底或浅滩保持一定时间的固定状态。这一状态必须是在事先预料不到的意外情况下发生的。至于规律性的潮汛涨落造成船底触及浅滩或滩床,退潮时搁浅、涨潮时船舶重新浮起继续航行,则属于必然现象,不能作为保险上的“搁浅”事故。 触礁Striking a Reef。 是指船体触及海中的险礁和岩石等造成的意外事件,叫“触礁”。船只同沉船的“残骸”相接触,也可以视为“触礁”。 沉没Sunk。 是指船体的全部或大部分已经没入水面以下,并已失去继续航行的能力。如船体的一部分浸入水中或者不继续下沉,海水仍不断渗入舱内,但船只还具有航行能力的,则不能视作沉没。 碰撞Collision。 船舶与它船或其它固定的,流动的固体物猛力接触叫碰撞。例如同码头、桥梁、浮筒、灯标等相撞。船只同海水的接触以及船只停泊在港口内与它船并排停靠码头旁边,因为波动相互挤擦,均不能作为碰撞。 失踪Missing。 船舶在航运中失去联络,音讯全无,达到一定时间,仍无消息,可以按“失踪”论处。这“一定”时间,并无统一的规定,有些国家规定为6个月,也有定为4个月的。船舶的失踪,大部分是由于海上灾害引起的,但也有人为因素造成的。如敌方的扣押,海盗的掳掠等。 失火。又叫火灾Fire。 它既包括船只本身、船上设备和机器的着火,也包括货物自身的燃烧等。引起火灾的原因很多:有自然灾害的因素,如闪电、雷击等;有的是货物本身的特性受到外界气候、温度等影响而自燃,如黄麻、煤块等在一定高温下自己燃烧起来;有的是人为因素,如船上人员或修船人员的疏忽所引起,如烟蒂未熄灭,使用电焊器火花溅及物体等引起的燃烧。 爆炸Explosion。一般是指物体内部发生急剧的分解或燃烧,迸发出大量气体和热力,致使物体本身及周围其他物体遭受强烈的破坏的现象 海盗行为。海盗行为的条件为:a必须旨在扣留人或者掠夺财物的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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