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公司僵局制度.docVIP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论我国公司僵局制度 摘 要:公司僵局制度是公司存续到结束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和司法解释二的第1条到第6条都对其进行了相对详细的规定,但我国公司僵局制度的规定并非完善,对于公司僵局制度的相关解读也存在一定的误读,特别是在公司僵局的适用条件以及解决方式方面,我国《公司法》仍有很大的不足之处,应该加以完善。 关键字:公司僵局;解读;不足与完善 公司僵局制度通俗的说就是公司经营管理出现困难,公司股东如何解决该困境的制度。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进行了规定,尽管相关规定基本成形,但在条文的规定和解读、实践的操作和运用上仍有许多的不足,本文即对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进行一番解读,并对其不足提出完善办法。 一、公司僵局概述 公司僵局概念并非我国传统概念,是源自英美国家,我国也没有明确规定公司僵局的概念,只是在《公司法》第183条规定了相关救济手段。对于公司僵局制度,有学者认为其是”因股东间或公司管理人员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和矛盾,导致经常出现公司运行的障碍,严重者甚至使公司的运行机制完全失灵,股东大会、董事会包括监事会等权力机构和管理机构无法对公司的任何事项做出任何决议,公司的一切事务处于瘫痪,公司的运陷于僵局的一种状态。”[1]简单地说,公司僵局是指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难,公司存续已经对股东权益造成了很大的伤害,股东不得已请求解散公司的制度。造成公司僵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概括如下: 第一、制度设计方面,资本多数决制度使得公司决议的作出必须要达到多数以上才能通过,这使得公司事务的处理可能存在僵局。这种僵局又有三种可能的情况,分别是:一方强大而另一方太过弱小,强大的控制公司;二是双方势力相对,如各持百分之五十股权,对于公司事务都坚持己见;三是股权过于分散,各方力量过于弱小,无法达成有效的决议。 第二、主体方面,主要是各股东之间存在巨大的意见差异。股东们之间的意见差异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商业意见分歧,如对于公司经营方向、营销策略、合并或分立的方案等商业事务发生分歧,导致公司股东无法形成统一的意见,形成公司僵局;其二是私人关系恶化,公司的成立往往是基于各主要股东的互相信任与合作,但随着私人关系的恶化,互相间的信任与合作关系也就不再,这很可能也会反映到公司事务的处理上来,导致公司僵局。 第三、事实原因。这种事实原因主要有:公司重要股东失踪或者无音讯,使得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无法正常的召开,公司实务无法有效展开,导致公司僵局;还有股东或者董事出于道德风险等原因,将公司执照或者公司公章私自携带出走,这同样会造成公司僵局的出现。 二、对我国公司僵局条文的解读 我国《公司法》尽管对公司僵局制度进行了规定,但在实践适用中,仍然有许多的误读,特别是在公司僵局的适用条件和程序上,在此,笔者对我国《公司法》第18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做一个解读。 首先,公司僵局制度的适用与公司是否盈利无关。许多学者认为公司僵局的适用必须是公司处于亏损状态,只有公司处于亏损状况,才会产生公司僵局问题,才会严重损害公司的利益。在实践中,法院也往往把公司的盈利情况作为公司僵局是否出现的一个标准,对于仍然盈利的公司一般不认为其是处于公司僵局状态。笔者认为公司盈利与否与公司僵局情况的出现,并没有什么必然的联系,也就是公司盈利也可能使得公司处于僵局状态,同理公司亏损也不一定说明公司一定处于僵局。 其次,公司僵局必须是公司继续存续使得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关于该点有以下问题要注意:其一,公司僵局的出现,公司股东利益受到损失,其主体是股东,至于损害债权人等其他人的权利,不属于公司僵局;其二,这种损害必须是严重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也就是损害的程度必须要达到严重的程度;其三,股东利益的损害必须要限定股东的主体范围,也就是股东必须要加以范围限定,有些公司决议的作出难免会损害一部分公司股东的利益,但不是每次损害都是公司僵局,只有损害的股东范围达到一定程度时才能属于公司僵局。 最后,关于”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的解读。公司僵局的适用一般都是以公司股东寻求内部救济等措施之后仍不能解决为前提的,也就是只有通过其他的途径不能解决公司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才可能提出公司僵局之诉。那对于其他途径的界定,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中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学者认为”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其他途径主要指:自立救济、行政管理、仲裁等司法外手段。”[2]从司法实践中看,其他途径还包括股权交换协议,转让股权的要求等内外部措施。 三、我国关于公司僵局制度规定的不足与完善 尽管我国《公司法》及相关解释对于公司僵局制度有规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需要我们加以完善。 第一、关于公司僵局制度适用条件的规定不明确。我国《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僵局制度的使用必须是”公司经营管理处于严重困难”,对于何为

文档评论(0)

xeve238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