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点解析》P560删除(三)主要罪名【法学补充】.DOCVIP

《考点解析》P560删除(三)主要罪名【法学补充】.DOC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考点解析》P560删除:(三)主要罪名【法学补充】 ·《考点解析》P561删除:五、行政立法【法学补充】 ·《考点解析》P574补充: (三)历史影响 《开皇律》代表了隋朝立法的最高成就;其继承了秦汉以来的历代立法经验,删繁就简,补充完善,为唐代立法奠定了基础;《开皇律》的篇目、体例及变革内容多为唐代立法继承,成为后世立法的模板。 ·《考点解析》P593 《大元通制》是一部由法规和判例组成的汇编,是成文法与判例法的结合。它的编成标志着元建立以来法典编纂已基本完成,元代法典至此定型。 ·《考点解析》P594补充,将烧埋银换成: (一)财产法律制度 1.元代法律中有许多关于“阑遗物”的规定。“阑遗物”是蒙语中的牲口和奴婢,因为长期游牧,牲口对于征战、运输、生存具有重要意义。阑遗的牲口和奴婢如果公告十天仍无人领取,官府应收管,有主人前来认领的,仍要归还本主。 2.元代的契约关系主要规定了买卖契约、典当契约、借贷契约、租佃契约。不动产买卖和典当必须经过“经官给据”“先问亲邻”“签押文契”“印契税契”“过割赋税”五个程序才能生效。 3.元代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较多体现在人身伤害上。 如造成对他人的人身伤害,加害人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外,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包括“养济之资”“养赡之资”和“医药之资”。 烧埋银主要适用于杀人或伤人致死的犯罪。对于各种杀人罪,向罪犯家属征“烧埋银”白银50两给“苦主”(受害人家属)。烧埋银具有一定的损害赔偿性质,但蒙古人往往以此逃避刑事追究。 ·《考点解析》P595司法制度,增加: (二)诉讼审判制度 元朝的诉讼制度有所发展,突出表现为“诉讼”在法典中开始独立成篇。 《元史·刑法志》《元典章》中,“诉讼”已经独立出现,对诉讼的程序、步骤、诉状的格式等,都做了详细规定,反映出实体法与程序法开始逐步分离。 元代开始出现了诉讼代理,《元史·刑法志·诉讼》载:“诸老废笃疾,事须争讼,止令同居亲属深知本末者代之。”即考虑到年老、残疾行动不便者,自诉能力有限,允许其亲属中了解情况者代理诉讼。在实际诉讼中,元朝的代理只适用于两种人,一种是年老和疾病、行动不便者,另一类是退休或暂时离任的官员。 元朝的诉讼管辖中有一种“约会”制度,即当遇到不同户籍、不同民族及僧侣之间发生刑名诉讼时,政府要出面将相关户籍的直属上司请来共同审理。 ·《考点解析》P595 明朝: (一)立法指导思想:“刑乱国用重典”“明刑弼教” 明太祖朱元璋在总结元亡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确立了“刑乱国用重典”的立法指导思想。“出五刑酷法以治之,欲民畏而不犯。”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威慑力,尤其突出的表现在“重典治吏”和“重典治民”两个方面上。 “明刑弼教”最早出自《尚书?大禹谟》“明于五刑,以弼五教”。 经朱熹阐发的“明刑弼教”思想,实质上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理论依据。明初统治者正是如此认识“刑”与“教”及其相互关系的。朱元璋明确指出“明礼以导民,定律以绳顽”,将伦理道德的预防犯罪职能与法律的镇压犯罪职能相结合,以实现明王朝的长治久安。 ·《考点解析》P596 二、刑事立法 (一)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增加 “断罪无正条”。明律规定:“若断罪无正条,引律比附。应加、应减,定拟罪名,转达刑部议定奏闻”,确立了“比附”类推的原则。与唐律的“举重以明轻,举轻以明重”的原则相比,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大,助长了司法擅断的弊端。 涉外案件。明律规定:“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采取类似近代“属地法主义”的原则。 (二)奸党罪△{单 2013.41}{单2006.38} 三、民事立法×了解变化增加 (一)财产所有权 为发展农业,鼓励开垦荒地,对无主土地,明初强调先占原则,规定凡逃弃荒田一律归先占开垦者所有,旧主即使回归也丧失土地所有权,只可请求返还房屋坟墓。另外,先占原则还体现在对遗失物、埋藏物所有权归属的规定上。明律规定遗失物在30日公告期内即使被主人领回时,拾得人仍可获得一半;公告期满无人认领,则由拾得者获得遗失物的全部所有权。在埋藏物的归属问题上,明律规定“若于官私地内掘得埋藏物者,并听收用。”埋藏物完全归发现人所有,只是“古器、钟鼎、符印、异常之物”必须送官。 增加: 四、经济立法 (一)赋役制度:一条鞭法 明中期起,各地进行各种赋役制度改革的尝试,嘉靖十年至崇祯十年约一百年间,朝廷向各地推广“一条鞭法”的赋役改革方案。 “一条鞭法”是将各种类型的赋役并为统一的货币予以征收的赋税制度。 主要内容:(1)将各州县的田赋、杂税和差役合并,统一征收; (2)田赋除部分地区征收米粮外,其他一律征收折色银; (3)各项杂税和差役等统一折算成白银,平摊入土地,按照土地和人丁的多少征收; (4)征收赋税实行“官收官解制”,即由官府自行负责征收和解运。

文档评论(0)

wangxing1张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