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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5395976煤矿安全的规程2016修订对照版
煤 矿 安 全 规 程
修订对照
第一编 总 则 1
第二编 地质保障 6
第三编 井工煤矿 9
第一章 矿井建设 9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
第二节 井巷掘进与支护 10
第三节 井塔、井架及井筒装备 24
第四节 建井期间生产及辅助系统 26
第二章 开 采 34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4
第二节 回采和顶板控制 40
第三节 采掘机械 56
第四节 建(构)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及主要
井巷煤柱开采 61
第五节 井巷维修和报废 62
第六节 防止坠落 65
第三章 通风、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66
第一节 通 风 66
第二节 瓦斯防治 82
第三节 瓦斯和煤尘爆炸防治 94
第四章 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防治 9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5
第二节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 103
第三节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107
第五章 冲击地压防治 115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5
第二节 冲击危险性预测 119
第三节 区域与局部防冲措施 119
第四节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 121
第六章 防灭火 122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2
第二节 井下火灾防治 127
第三节 井下火区管理 133
第七章 防治水 13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6
第二节 地面防治水 138
第三节 井下防治水 142
第四节 井下排水 147
第五节 探放水 150
第八章 爆炸物品和井下爆破 155
第一节 爆炸物品贮存 155
第二节 爆炸物品运输 163
第三节 井下爆破 167
第九章 运输、提升和空气压缩机 178
第一节 平巷和倾斜井巷运输 178
第二节 立井提升 194
第三节 钢丝绳和连接装置 200
第四节 提升装置 210
第五节 空气压缩机 220
第十章 电 气 221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21
第二节 电气设备和保护 228
第三节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 231
第四节 输电线路及电缆 233
第五节 井下照明和信号 238
第六节 井下电气设备保护接地 240
第七节 电气设备、电缆的检查、维护和调整 243
第八节 井下电池电源 245
第十一章 监控与通信 24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46
第二节 安全监控 248
第三节 人员位置监测 258
第四节 通信与图像监视 258
第四编 露天煤矿 259
第一章 一般规定 260
第二章 钻孔爆破 26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63
第二节 钻 孔 263
第三节 爆 破 264
第三章 采 装 273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73
第二节 单斗挖掘机采装 273
第三节 破 碎 279
第四节 轮斗挖掘机采装 279
第五节 拉斗铲作业 281
第四章 运 输 281
第一节 铁路运输 281
第二节 公路运输 284
第三节 带式输送机运输 286
第五章 排 土 289
第六章 边 坡 292
第七章 防治水和防灭火 294
第一节 防治水 294
第二节 防灭火 296
第八章 电 气 296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96
第二节 变电所(站)和配电设备 298
第三节 架空输电线和电缆 299
第四节 电气设备保护和接地 305
第五节 电气设备操作、维护和调整 309
第六节 爆炸物品库和炸药加工区安全配电 312
第七节 照明和通信 313
第九章 设备检修 316
第五编 职业病危害防治 319
第一章 职业病危害管理 319
第二章 粉尘防治 320
第三章 热害防治 327
第四章 噪声防治 327
第五章 有害气体防治 328
第六章 职业健康监护 328
第六编 应急救援 331
第一章 一般规定 331
第二章 安全避险 334
第三章 救援队伍 336
第四章 救援装备与设施 338
第五章 救援指挥 344
第六章 灾变处理 345
附 则 355
附 录 本规程主要名词解释(略) 355
原《规程》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编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 为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健康,防止煤矿事故与职业病危害,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从事煤炭生产和煤矿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规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煤炭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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