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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职业卫生法规与监的督管理
第十章 职业卫生法规与监督管理
第一节 职业病防治法 ;
《职业病防治法》共七章76条,2002.05.01实施
第一章 总则 12条
第二章 前期预防 6条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 20条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16条
第五章 监督检查 7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15条
第七章 附则 3条;
第一章 总则
明确了目的、范围、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权利、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业病危害承担的责任、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等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章 前期预防
①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强度或浓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配备相应设施、合理布局等)
②用人单位应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接受监督
③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制度
④防护设计审查、与主体工程“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验收合格方能生产
⑤经资质认证的机构进行两项评价工作
⑥国家对放射、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
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预防与管理
管理措施
技防原则
预警处理
危害监测
危害告知、培训
健康监护等;
①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包括设置机构组织、配备人员、制定方案、健全各项制度及应急预案
②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③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并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材料
④用人单位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
⑤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等
⑥规定了对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危害告知,以及职业病危害作业转移,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职业卫生培训、健康监护,劳动者享有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等问题;
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
诊断机构
诊断原则、诊断标准
诊断鉴定
报告制度
保障制度;
①职业病诊断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②劳动者可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③诊断职业病应当综合分析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等资料,按照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诊断鉴定办法进行诊断
④发现职业病或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⑤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时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鉴定;
⑥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所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可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⑦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如及时的职业病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应享受适当岗位津贴等。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除应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外,当事人还可依照有关民事法律,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享有的职业病待遇不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监督权力
执法资格认证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监督权力
①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调查取证
②查阅或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③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发生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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