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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13777 号中润世纪广场5 栋6 层
电话:0531-8166 3606 传真:0531-8166 3607 邮编:250014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
补充法律意见(一)
德恒D201506011228310085JN-1号
致: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韩都衣舍”
或“股份公司”)与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签订的专
项法律服务协议,本所接受股份公司的委托,担任股份公司本次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申请挂牌”)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
就本次申请挂牌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
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
牌并公开转让的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法律意见》”)。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
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
的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对《反馈意见》所涉及的
需要律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有关法律问题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承诺,保证其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为出具本补
充法律意见所必需的真实、完整、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
2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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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韩都衣舍电子商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一)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 .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文件以及与本次申请挂牌
有关的其他中介机构出具的书面报告和专业意见就该等事实发表法律意见。
4 .本补充法律意见是对《法律意见》的修改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
之处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为准。《法律意见》中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修改的内
容仍然有效。本所在《法律意见》中声明的其他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
充法律意见。
5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申请挂牌所必备的法律文
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补充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核查和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
补充法律意见如下:
公司特殊问题
1.请公司披露:报告期初至申报审查期间,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若存在,请说明资金占用情况,包括
且不限于占用主体、发生的时间与次数、金额、决策程序的完备性、资金占用
费的支付情况、是否违反相应承诺、规范情况。请主办券商、律师及会计师核
查前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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