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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广播电视涉外制度
广 播 电 视 法 规 与 职 业 道 德 第九章 广播电视涉外制度 主要内容: 一、境外资本和投资者准入规范 二、境外传媒内容入境管理 三、境外节目落地管理 四、境外新闻机构和记者的活动管理 预习: 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国内新闻传播业同境外传媒业在内地的合资、合作,成为境内外业界人士关注的热点。虽然中国同WTO各国签订的协议条款中基本没有涉及传媒业,但中国的新闻传播业却面临与国际规则接轨的运作环境,国家政策也会作相应调整。 由于广播电视涉及国家的文化安全、信息安全和意识形态,因此,各国法律对广播电视涉外活动都作了严格规定。 一、境外资本和投资者准入规范 我国传媒业历来是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已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月30日起施行。2007年10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同时废止。 一、境外资本和投资者准入规范 1.限制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广播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业务(限于合作); 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 大型主题公园的建设、经营;演出经纪机构(中方控股); 娱乐场所经营(限于合资、合作)。 一、境外资本和投资者准入规范 2.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目录: 新闻机构; 图书、报纸、期刊的出版业务; 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业务; 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 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 ; 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音乐除外)。 一、境外资本和投资者准入规范 3.我国广播电视领域对外实行有限开放政策:(P258) 允许通过贷款等方式,利用境外资金投入广播电视建设; 允许境外机构设立驻华广播电视办事机构; 允许境内电台、电视台引进播出境外节目,允许中外合作制作(联合制作、协作制作、委托制作)电视剧、电视动画片等广播电视节目等; 鼓励广播电视技术设备的合作交流。 一、境外资本和投资者准入规范 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列为外资禁入产业,是指禁止外商来华投资或合资建立节目制作企业、公司。至于中外对单个电视剧、录像节目的合作,则实行许可制度。 中外合作制作电视剧的三种方式: 联合制作,指中方与外方共同投资、共派主创人员、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协作制作,指由外方出资并提供主创人员,在境内拍摄全部或部分外景,中方提供劳务或设备、器材、场地予以协助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委托制作,指外方出资,委托中方在境内制作的电视剧制作方式。 二、境外传媒内容入境管理 1.使用外国传媒的新闻 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外国通讯社在中国境内发布新闻信息,应当经新华通讯社批准,并由新华通讯社指定的机构(以下简称指定机构)代理。外国通讯社不得在中国境内直接发展新闻信息用户。 除指定机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代理外国通讯社的新闻信息。 电台、电视台也不许直接播出外国新闻节目。“地方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电视台只能播出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央电视台的国际新闻节目和新华社总社的新闻电讯稿。” “不得引进时事性新闻节目。” 二、境外传媒内容入境管理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P259)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规定: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的境外其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审查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以卫星等传输方式进口,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必须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允许引进的境外电视节目包括供电视台播出的境外电影、电视剧及教育、科学、文化等其他各类电视节目。 二、境外传媒内容入境管理 2.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P259) 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15%;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00-22:00)播出境外影视剧。 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 三、境外节目落地管理 1.利用卫星接收、传送电视节目的管理(P260) 我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外国卫星传送电视节目管理办法 》规定:教育、科研、新闻、金融、经贸以及其他确因业务工作需要的单位和常住外国人的涉外宾馆(饭店)、公寓等可以申请接收境外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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