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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守护专家住院费用(推广版)个人医疗保险责任条款 (本责任条款与短期医疗保险基本条款共同构成保险合同的保险条款部分) (2009年9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被保险人范围 1.1 被保险人范围 凡投保时出生满28 天至59 周岁,身体健康,不享有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 的个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保障档次 本保险的保障分为三档(见附表一)。 由投保人与本公司共同约定被保险人的保障档次,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等待期设置 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因附表二所列特定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 为180 天;因其它疾病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等待期为90 天;因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 责任无等待期。 续保时,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引起的住院,保险责任均无等待期。 住院费用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对其入住医院普通病房期间,发生的符 合投保所在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合理且必需的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用、药品 费用、护理费用、诊疗费用、治疗费用、检查化验费用、手术费用),本公司按80%的比例给 付住院费用保险金。 每次住院各项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给付以附表一中相应档次规定的单项保险金额为限。 额外保障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公司推荐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在给付上述住院费用保险金的基础上,再 另外给付5%的额外保障保险金。 即:额外保障保险金=住院费用保险金×5%。 责任延续 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 天内的住院治疗,本公司承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2.3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未告知的既往症; 2) 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以及其他遗传性疾病; 3) 不孕不育治疗、计划生育手术、妊娠、产前产后检查、流产、堕胎、分娩、人工生殖、变 性手术、人体试验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4) 预防性手术(如预防性阑尾切除)、疗养、康复治疗、心理治疗、牙病治疗、美容、矫形、 安装假肢、视力矫正手术及非意外事故所致整容手术; 5)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滑水、漂流、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探险、摔跤比赛、拳 击比赛、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职业活动; 6)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7) 战争、军事行动、内乱或武装叛乱及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2) 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3) 精神和行为障碍; 4) 鼠疫、霍乱、淋病、梅毒、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 以上责任免除中所指的先天性畸形、变形及染色体异常、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病、精神和行为障 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3 其他事项 3.1 保证续保权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即享有对本险种的保证续保权。 保证续保指在续保时,本公司以被保险人首次投保时的状况作为风险评估依据,不会因为被保 险人个人的风险状况变化,拒绝投保人为被保险人继续投保本险种或者对被保险人作增加保险 费或约定除外责任的处理。 3.2 保证续保权终止 自被保险人获得本险种保证续保权之日起,如被保险人在保证续保期间内应当获赔的保险金总 额达到合同中约定的保证续保权终止额度(见附表一),或者被保险人的续保年龄达到本险种 约定的最大续保年龄(见保险费表),保证续保权自动终止。 如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未按时交纳保险费或有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欺诈行为,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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