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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基金法
第8章 证券投资基金法 第一节 概述 一、证券投资基金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活动的金融工具。 世界上最早的基金是英国在1868年创设的国外殖民地政府信托基金,这是一种契约型基金,1899年发展为公司型的信托投资基金。1921年美国引入了英国的信托投资基金制度,成立了美国国际证券信托。1991年我国试点证券投资基金,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证券投资基金除了受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范的调整之外,还受其他相关法律的规范。证券投资基金在发行、交易、服务、监督等方面受《证券法》的调整。作为商事信托,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理论则适用《信托法》规定。在有些采用公司型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国家里,则要受《公司法》的调整。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规范与这些法律之间是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共同构成了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规范。 (二)特征 1、小额投资,集中经营。 2、分散投资、分散风险。 3、专家理财、增加收益 4、流动性高,收益性强。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和原则 (一)分类 1、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分为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 公司型基金与契约型基金的区别: (1)组建的法律依据不同:公司型依据公司法;契约型依据信托法; (2)基金的法人资格不同:公司型基金具有法人资格;契约型基金没有法人资格。 (3)发行凭证不同:公司型发行的是股票;契约型发行的是受益凭证(基金单位); (4)投资者地位不同:公司型基金的投资者是股东身份,有权对公司的经营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行使股东权利;契约型基金的投资者没有股东身份,只是契约关系中的受益人 ,对基金的运用没有发言权。 (5)基金资产运用依据不同。公司型依据公司章程来运用基金资产;契约型根据契约规定来运用基金资产。 (6)融资渠道不同。公司型具有法人资格,可以向银行申请贷款;契约型没有法人资格,不能向银行借款。 (7)运营方式不同:公司型基金一般都是永久性运营;契约型基金都是按照契约上的约定,契约期满,则运营中止。 2、根据是否可以赎回,分为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 开放式基金:基金发行的股票或者受益凭证的总数不固定,可以随时根据基金发行的需要追加发行,投资者也可以随时赎回或追加购买该基金的单位份额。 封闭式基金:基金在设立时的发行总额是固定的。发行期满后,基金就封闭起来,不再增发新的份额。而投资者在购买了基金单位之后,不能向基金公司提出赎回的要求,只能在证券交易所里进行转手买卖。 开放式基金与封闭式基金的区别: (1)基金的规模可变性不同:开放式基金由于可以随时赎回随时申购,因此规模随时都有可能变化;封闭式基金由于发行期结束后就停止发行且不能赎回,因此规模不变。 (2)基金单位交易价格不同:开放式基金价格是以基金单位对应的资产净值为基础,不会出现折价的现象;封闭式基金价格更多地会受到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波动较大。 (3)基金单位的买卖途径不同:开放式基金是投资者直接向基金管理公司申购和赎回的,手续费较少;封闭式基金由于不能赎回,因此如果要变现,则要在证券市场上进行转手买卖。需要交纳手续费和证券交易税,费用比开放式基金要高。 (4)投资策略不同:开放式基金由于要保留一部分现金来应付投资者临时的赎回,因此不能把过多的资金用来进行长期投资;而封闭式基金由于不存在赎回,因此无须提取准备金,能够运用充分的资金进行长期投资。 (5)市场条件不同:开放式基金灵活性较大,适合开放程度较高、规模较大的市场;封闭式基金则适用于金融制度不完善,开放程度低且规模较小的市场。 3、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募是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基金,没有特定的筹资对象;私募是有特定的他、筹资对象的,不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4、根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期货基金等。 5、根据投资风险与收益的不同,可分为成长型、收入型和平衡型基金。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原则 1、保障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独立性原则。 2、投资基金法律监管侧重于保护众多的分散的、不确定的投资者的利益原则。 3、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对投资基金的法律监管体现国家的政策导向原则。 二、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 (一)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关系,是指证券投资基金法律规范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由主体、客体、内容三部分构成。 (二)构成因素 1、主体:投资基金的当事人。 (1)基金持有人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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