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docxVIP

简论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docx

  1.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2.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3.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4.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5.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6.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7.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简论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

简论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  论文摘要 西方列强的坚船利炮打破了清政府天朝上国的美梦,国家日益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由此,中国的法律制度也踏上了近代化的漫漫长途。但是,由于当时经济、政治等一系列原因,中国法律近代化走向了失败。同一时期,与中国有着相似社会背景面临相似社会问题的日本,经过明治维新,资本主义得到了长足发展,法律近代化取得成功,一跃成为亚洲强国。本文将运用对比的方式对中日两国法律近代化过程进行比较,尝试探究清末中国法律近代化失败的原因。  论文关键词 中国 日本 法律近代化  1848年的中国,被英国武力打开国门,开始沦为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1853年的日本,发生了历史上著名的“黑船事件”,被迫开放口岸。此时的中国和日本,资本主义都已经萌生并在缓慢发展,政府面临严重民族危机的同时,国内矛盾也一触即发。有如此相似社会背景的两个国家为什么法律近代化的结果却是大相径庭呢?深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经济层面  鸦片战争以前的中国,一直是根植于小农经济基础上的封建制国家,自给自足,一贯奉行“重农抑商”、“以农为本”的政策,具有很强的封闭性。清朝建立统治后实行“闭关锁国”政策,几次颁布禁海令,客观上阻碍了中国资本主义经济萌芽的发展。虽然在鸦片战争以后,清政府为了抵御入侵,兴办了一些民族资本主义企业,包括官办和官督商办等模式,但是无论何种模式,企业的管理操纵完全由官方掌握,正如郑观应所说:“官督商办之局,实操在上。”所以在强大的封建经济面前,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举步维艰。在洋务运动三十年里,全国民族资本家的总资产不过两千万两,而乾隆、嘉庆年间大官僚和珅被抄家竟达八亿两之多。通过这个例子可见两种经济力量的对比相差甚远。  十九世纪中期的日本,虽然和中国一样多处于封建社会晚期。但是,相同的社会制度下,暗藏了不同。日本社会存在严格的等级制度,即把社会分为士农工商四个阶层,这些阶级之间是不可融通的,农、工、商阶级即使再富有,也不可能变成封建地主,这就使得地主阶级变得僵化,封建势力相比中国而言,没有那么强大。而且,17、18世纪时日本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比中国要普遍一些,究其原因,不可忽视的一点是中国土地面积广大,东西南北经济极易发展不平衡,其实此时中国的长江流域的部分地区和广东等地的商品流通、生产方式已经较为发达,水平不亚于日本,但是平均起来,仍然是落后的。可是日本国土面积小、四面环海,海陆交通便利,对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都是极其有利的。所以资本主义经济取得发展,同时促进法律的近代化,对于日本来说也是水到渠成之事。  二、政治层面  法律近代化,对于中国和日本两个封建国家来说,有着相同的直接原因——收回治外法权。所以法律近代化的领导力量必然为当时的国家最高领导,即清政府和明治政府。但是,清政府并非真正愿意为之。直至十九世纪末期,他们仍然坚持“宁肯亡国、不肯变法”的观点,但是随着革命形势的不断发展,清政府为了缓和国内阶级矛盾被迫走上了变法之路。以慈禧为代表的保守势力,为了掩人耳目开始了假惺惺的立宪、兴国会等一系列措施,但这是清政府迫于民族矛盾和阶级矛盾进行的自救行为。清政府曾派载泽等五大臣出国考察,在回来的奏折中他们称仿照西方立宪有三大利:“一曰:皇位永固;二曰:外患渐轻;三曰:内乱可弥。”由此可见,清政府主持的立宪变法,完全是封建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而进行的自救行为。  在日本,1868年明治政府建立以后,决定推翻幕府统治,因为此时的幕府已经沦为社会发展的严重阻碍。明治政府为了摆脱国家沦为殖民地的命运,果断进行了一系列比较彻底的改革,其中包括法律领域。例如:1868年3月,天皇发布“五条誓文”,表示新政府要“广兴议会,万事决于公论”,“求知识与世界”等,而且又把“殖产兴业”、“文明开化”、“富国强兵”作为改革的三大口号,此时国家的领导者已经转变为具有资产阶级思想的改革派。与中国相同而又不同,日本早在1871年就曾派以岩仓具视为首的出洋大臣考察,大久保利通等改革派人物参与其中。此次考察使日本人看清了国际局势,了解了与世界的差距,回国后立足本国加紧发展。  还有一点原因,中国自古以来就实行高度集中的中央集权,从中央到地方统一政令,十九世纪的清政府依然在政治、经济、军队、立法等各个方面把控着国家,所以此时的中国一旦出现与中央政府异样的声音举措,都可能被残酷扼杀。而此时日本的政权结构不同于中国的中央集权,实行的是分封制。幕藩体制下的幕府将军对各藩并不拥有直接的行政权力;各藩大名组成自己的藩国政府管理全藩,拥有相对独立的立法、司法、行政、军事等权利。面对国内外形势的发展变化,有些地方的藩王更有可能脱离幕府统治采取顺应时事的措施,这就决定了此时日本的资本主义思想的发展与传播较之中国更为容易,法律近代化的萌芽便于突破旧制度的桎梏

文档评论(0)

zsmfjh + 关注
实名认证
文档贡献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