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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司法去地方化问题研究
简论法社会学视角下的司法去地方化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司法去地方化是司法独立的一个层面,是使司法排除地方政府干扰,保证司法活动公平公正的重要环节。然而,目前我国司法地方化现象严重,冤假错案频发,急需我们推进司法去地方化改革。本文借用法社会学的视角,将司法看作整个社会系统中的一个要素,分析社会系统中其他要素对司法的影响,以探究司法地方化的成因,并尝试提出解决方案,期望为司法去地方化改革提供新思路。 论文关键词 司法去地方化 法社会学视角 司法独立 刚刚结束不久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了司法改革的目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推进司法去地方化是其中重要的一个环节。然而,司法去地方化又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司法独立于地方问题,它涉及到整个社会系统中的诸多因素,具有复杂性,因此需要我们通过整体的、系统的视角去研究它。在此种视角下,司法去地方化问题其实也是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的问题,是平衡司法与社会中各个因素的问题,这种思路有助于我们更深一步地把握司法地方化的实质,从而更好地推进司法去地方化改革。 一、 司法去地方化的基本理论 (一)司法地方化的内涵 司法去地方化为司法地方化的相反概念,要探究司法如何去地方化,首先应弄清司法地方化的概念,为下文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对于司法地方化的具体内涵,目前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地方化是行政对于司法的干扰,阻碍司法独立的司法地方保护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司法地方化是一种利国利民,强调法律规范的实际运用和社会表现的变种,是在重视中国传统文化和社会实际状况下,寻求固有法资源现代价值的产物。本文认为,这两种观点是从不同的角度对司法地方化进行的思考,实际上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一种观点侧重于司法体制与司法行政间关系的层面,它指的司法地方化是司法独立中的一个层面;而后者侧重于司法的乡土化与社会化,实际上讲的是法律与本土资源的问题。虽然后一种观点看似与法社会学的关系更为紧密,但本文讨论司法地方化,旨在从司法独立层面探究行政对司法的干扰,希望从法社会学的视角分析原因,寻求解决途径。因此,本文基于前一种观点来解释司法地方化。 综上,借用司法地方保护主义说的观点,司法地方化指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受地方党政机关或地方利益团体的不当控制和干扰,导致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权力和地位,从而出现了一种司法异化的现象。 (二)司法去地方化的依据 司法去地方化是我们进行司法改革的重要内容,其是具有法理依据的。一方面,我国《宪法》第123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由此可知,审判权是宪法赋予人民法院的权利,不受地方和各级政府的干预,各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政府无权干涉与管辖其审判活动。另一方面,从审判权的本质属性上讲,审判权是一种国家公权力,各法院都是以国家的名义进行审判活动的。在此意义下,宪法法律至上、平等保护、平等对待、同案同判、程序正义等司法理念都要求全国审判机构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和平衡性,不因地区的差异而出现不同的司法形态。 二、司法去地方化的法社会学视角 (一)法社会学视角概述 法社会学是将法律置于社会背景当中,研究法律现象和其他社会现象的相互关系的一门学科。它不仅研究法律本身,还会对法律与社会的关系进行研究。所谓法社会学视角就是通过运用法社会学的思维方式与观察角度来分析问题。从古至今,有很多著名的学者对法社会学进行研究,提供了不同的法社会学理论和法社会学视角,例如涂尔干、韦伯等人主张的法律的社会化,庞德主张的社会利益高于个人利益,卢曼的二阶观察与社会系统论等等,这些都是我们借用法社会学视角所依靠的理论基础。 作为一种视角的法社会学有多种思维方式和研究方法,有学者将其总结为整体性思维、民间立场、经验研究和法益分析四个方面。本文所借用的法社会学视角也类似于整体性思维的方法,将研究对象与其相关的事物看做一个整体,或者说一个系统,将研究对象置于这个系统中,用系统、联系的眼观去研究它。 (二)司法去地方化的法社会学视角 司法去地方化是司法独立的一个层面,而司法又是整个社会中的一个元素,与社会中行政、立法等其他各个元素关系密切。因此,研究司法去地方化应将其置于整个社会系统中。而地方化问题会涉及到地方政府对司法的干涉、上级机关对司法的干预、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干预等等,由此,从法社会学的视角看司法去地方化问题,便是在解决法院司法权与政府行政权、公民自由权等的冲突问题,是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寻找到司法权的定位,平衡它与社会系统各其他要素的关系。 三、司法地方化之原因分析 (一)经济因素 在整个社会系统中,经济是其中的一个基本的环节,社会中每个要素的运行都离不开经济因素。法院的经费受地方所控制,实行的是地方财政负责的管理模式,法院的主要一部分经费来源是地方政府的财政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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