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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论刑法司法解释完善的路径探析

简论刑法司法解释完善的路径探析  论文摘要 在司法解释中刑法司法解释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因为它不仅很好的适应了这个不断变更与发展的社会,更重要的是它克服了刑法典所具有的滞后性以及刑法条款所具有的模糊性。因此,刑法司法解释对于保障刑法典及其刑事法规的有效实施起着关键性作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存在着一些急需完善和改进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刑法 司法解释 体制 路径  刑法解释是将法律的书面内容与现实的案件结合起来,在案件中科学合理的对法律规定进行解释,在法律和现实中起到了桥梁和纽带的作用。根据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和最高国家司法机关是有权对刑法进行解释的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立法机关,因此主要对刑法进行立法解释,而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司法机关,则主要负责司法解释,二者分工明确,在各自的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分析了在现实生活中司法解释所具有的问题和针对问题的改善措施。  一、我国刑法司法解释的必要性  (一)刑法及刑法立法解释滞后性的必然要求  如果刑法及刑法立法解释不能涉及和适用于任何社会关系,就必定会存在滞后性,缺乏与时俱进的特点,立法解释也不例外,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环境。立法解释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实施的,所以它只能依据刑法的立法原则或法律精神来解释刑法,但却不能如司法机关那般了解司法审判和检察实践。因此就算对刑法有一定程度的超前,但也无法完全适应社会的飞速发展。所以现实的实践中要研究各种新奇百怪的犯罪案情还得要借助司法解释来完成。  (二)刑法及刑法立法解释概括性、模糊性的必然要求  语言文字在现实生活中应用特别广泛,是传达信息,表达意思的主要手段,但是中国的文字博大精深,每一个字可以表达许多种意思,这就不可避免的在阅读时会出现模棱两可的情况。而法律是以书面形式表达出来的,没有办法当面沟通,一千个读者眼中有一千个哈姆雷特,所以法律不仅具有模糊性还具有抽象性。这就必须借助司法解释对具体案情进行具体解释,司法解释更具有灵活性和适用性,在一定水平上解决了刑法及立法解释存在的模糊性、抽象性等问题。  (三)刑法不全面性的必然要求  法律是解决现实生活中各种问题的有力武器,能够维护世界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但是法律不是万能的,不能涵盖生活中的方方面面;其次,人的认识是有限的,虽然人的认识在逐步的完善和提高,但是事物处于不断发展变化之中,人的认识总无法达到无限。因此,即使立法者拥有极其丰富的法律知识和人生阅历也不可能完完全全将所有生活中的问题立法成文。更何况,将来的情况谁也无法预知,因此刑法必然存在不全面性。所以,需要司法者在具体案件中对法律作出最科学最合理的解释。  (四)刑法法治发展的必然要求  当今世界,是个法治世界,任何事情都必须建立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但是法治并不代表不近人情,现代刑法秉承着人道主义原则,即使是犯罪者他们的人权也应该予以尊重,他们的正当合法权益也必须予以保护,不再是以前单纯的报应主义。所以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政策是“宽严相济”,既有规矩讲人情。但是,现实生活中司法解释占据着不可替代的地位,这是因为司法机关距离人最近,在司法过程中能更深入、更准确的了解与案件相关的一切情况,因此能更好、更迅速的处理案件,保障犯罪者的合法权益。  二、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  (一)刑法司法解释体制呈现了“多元化”、“多级制”的现象  刑法司法解释主体不明确,出现多元化和多级制,各种非法机关参与其中,使得司法解释出现混乱的局面。按照相关规定, 只有“两高” 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才是合法主体,其他部门机关一律不许参与,这样才能保证各司其职。另外,即使是合法主体,也有各自的专门负责的领域,如果两高同时决定司法解释,那么必然存在冲突,毕竟两者职权有差异,代表的权益主体也不同,那么意见很难达成一致。另外在刑事审判时,原告一般由最高人民法院充当,所以刑法司法解释权不能让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否则就会出现严重的不对等,就像让游戏者自己规定游戏规则,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进行,那么公平性就得不到保障。最后,刑法司法解释必须有一个严格统一的标准,全国各地统一执行,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平等、公正。  (二)我国的刑法司法解释有立法之嫌  司法解释能够一定程度的弥补刑事立法所存在的缺陷,这是因为它能有效克服成文法典的局限性。但是必须承认的是在现实案例中司法解释仍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情况不容乐观。目前我国总共有335条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367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468条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这些书面形式的司法解释与立法和立法解释存在很大的差异。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全国人民代表及其委员会的立法权。解释是用来辅助立法的,立法不可能包含生活中的每一个情况,这就需要解释对具体案例进行具体解释,但是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辅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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