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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外无物”:从存在论到意义建构

“心外无物”:从存在论到意义建构 作者:陈少明 中国社会科学 2014年06期    引言:从“南镇观花”说起    “心外无物”,这个表面上不合常理的命题,历几个世纪而聚讼不断,意味着它的内涵不会如其字面所表达的那样简单。此外,一种观点的价值,不仅在于它提出或触及思想史上的重大问题,还在于其从自身的主张出发,有力量参与对传统的塑造。因此,重提这一经典论题,提供了与传统对话的一种途径。    王阳明南镇观花的公案,是理解问题的机缘:    先生游南镇,一友指岩中花树问曰:“天下无心外之物,如此花树,在深山中自开自落,于我心亦何相关?”先生曰:“你未看此花时,此花与汝心同归于寂。你来看此花时,则此花颜色一时明白起来。便知此花不在你的心外。”(《传习录下》,第275条)    这是一个思想史事件,其独特之处,不在于文字与图景,而在于观念。文中对话涉及阳明心学的重要命题“心外无物”。这里阳明的解答与其平日的说法相比,留下值得推敲的差异。据通常的说法,心外无物的“物”是指事或者理,也可称“心外无事”或“心外无理”。而这则对话所涉及的“物”,则是作为自然现象的物体本身。即“心外无物”并非是心外无事或心外无理的隐喻,自身即具有命题的意义。新的说法,究竟能否与以往的见解相协调,是问题的焦点。如果前后表达的实质一致,便需要通过在更深层次上的思考、沟通,才能有效弥合直观上的差别。倘若两者实在存在无法调和的矛盾,则需要提出进一步的问题,即站在心学的立场上,如何处理接纳自在之物的存在这一经验事实?    这是富有诱惑力的任务。本文的问题是心学的,线索来自记载阳明学说的《传习录》,而引申的论说,则期望通向更广阔的哲学视域。    一、问题症结:物与非物    翻检《传习录》追溯阳明平日的说法,他不只一次在答问中把“心外无物”之“物”界定为事或理。当弟子徐爱提出“格物的物字,即是事字,皆从心上说”时,阳明肯定说:“身之主宰便是心,心之所发便是意,意之本体便是知,意之所在便是物。如意在于事亲,即事亲便是一物。意在于事君,即事君便是一物。意在于仁民爱物,即仁民爱物便是一物。意在于视听言动,即视听言动便是一物。所以某说无心外之理,无心外之物。”(《传习录上》,第6条)“意之所在便是物”是“四联句”的焦点,这里所说的“物”,不是指独立于意识的外部对象,即不是通常所说的物质,而是指受意识支配的行为,如事亲事君或仁民爱物等,所以叫做事。事在人为,即事由人的行为所构成。常规情况下,不存在人没有意图而产生行为的现象。由于阳明所举之事(如事亲事君)均属伦理行为(区别于技术工作),而面对相同的行为对象如父母或君主时,不是所有的人所采取的态度都必然一致规范,即也有不孝或不忠者,可见“孝之理”或“忠之理”等伦理规范,并非外在行为对象的属性,而是行为者内心的自觉意图或意愿。反过来说,心中没有孝之理或忠之理,就不会有合规矩的事亲事君行为。所以,阳明把“心外无物”解释为“心外无事”。    顺此思路,阳明继续断定:“夫物理不外于吾心。外吾心而求物理,无物理矣。遗物理而求吾心,吾心又何物邪?心之体,性也。性即理也。故有孝亲之心,即有孝之理,无孝亲之心,即无孝之理矣。有忠君之心,即有忠之理,无忠君之心,即无忠之理矣。理岂外于吾心邪?”(《传习录中·答顾东桥书》,第133条)这种理或规范只存在于行为者的心中,有心才有理,理即本然状态——性,或称良知的组成部分。如上所述,这个“物理”实际是事理,也即涉及人伦关系之伦理。故“心外无理”与“心外无事”,在阳明那里,意义可相通,但这个“事”必须限制在正当的事上。这是心学的基本思路,大多数学者对此看法一致。    为何阳明不限于直截了当说“心外无事”或“心外无理”,偏要继续使用易生歧义的“心外无物”,与他的问题意识有关。就宋明儒学内部而言,心学的兴起与发展,同理学的思想矛盾相关。身处明代的王阳明,洞悉程朱理学存在的问题,而双方争辩的内容之一,是争夺对《大学》的解释权。前文引述的“身之主宰便是心……”四联句中,身、心、意、知、物几个关键词所对应的,正是《大学》“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中的经典论题:“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阳明与朱熹的对立是多层次的,对“格物”理解的不同是分歧之一。他认为朱熹“即物穷理,是就事事物物上求其所谓定理者也。是以吾心而求理于事事物物之中,析心与理而为二矣”。只有“致吾心良知之天理于事事物物,则事事物物皆得其理矣。致吾心之良知者,致知也。事事物物皆得其理者,格物也。是合心与理而为一者也。”(《传习录中·答顾东桥书》,第135条)这是针对朱熹格物补传所作的批评。    在阳明看来,朱熹所谓物,包括一草一木,是外在于心的事事物物。但“纵格得草木来,如何反来诚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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