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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HANDING UNITED LAWYERS 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三环北路87 号国际财经中心D 座606 室(100089) D-606,IFECTower,No.87XiSanHuanNorthRoad,Beijing,100089,China Tel:861068981288Fax:861068981388 2017 年6 月 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汉鼎联合[2017]第001-3 号 致: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17 年修订)等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贵公司的委托,担任贵司向 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其持有的国机精工有限公司 100%股 权并向包括国机资本控股有限公司在内的不超过 10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股份募集 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项目的专项法律顾问。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就本次交易于2017 年2 月6 日 出具了《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 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于2017 年3 月1 日出具了《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2017 年3 月29 日出具了《北 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 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二)》”)。 2017 年4 月28 日,轴研科技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第170586 号《中国证 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查一次反馈意见通知书》(以下简称“《反馈意见》”), 根据《反馈意见》的要求,本所律师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 《北京市 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轴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 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 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3-1 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的补充,并构成《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 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应与《法律意见 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一并理解和使用, 《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与本 《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 除非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使用的 有关术语、定义和简称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 法律意见书(二)》中的术语、定义和简称具有相同含义或指向。本所律师在《法 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及《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中发表法 律意见的前提、声明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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