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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装饰装修合同的无效问题
【干货】你真的懂装修套路吗? 小编最近接触一个案件,案情十分的简单,市民王先生想开一家 咖啡吧,盘下铺面以后请来了附近档口的廖老板对铺面进行装修,廖 老板的公司是做家装工程的,公司就开在王先生的附近,看成廖老板 一脸人畜无害的样子,王先生想也没想就跟廖先生签了装饰装修合 同,然而工程交付的日期却一拖再拖,工程质量也突破了王先生可以 承受的底线,店铺里弥漫着酸爽的甲醛味,在与廖老板协商无果后王 先生将廖老板告上了法庭,要求廖老板承担违约责任。 在起诉的过程中王先生发现廖老板的装修公司根本就没有营业执 照,所谓的廖老板其实只是个包工头,知道真相的王先生认为廖老板 存在欺诈的行为,更加坚定了追究其违约责任的决心,然而一审法院 的判决却给了王先生一记响亮的耳光,法院认为:“由于廖的装饰装 修公司没有涉案的工程资质,因此廖工头以其公司名义签订的涉诉合 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既然合同无效,廖工头也就不需 要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还需要参照合同约定的价款向廖工头继续支 付价款。 小编想到家里正在装修的房子立马就不淡定了,工程队是老妈在 外面找的,没有资质,虽然也签了合同,然并卵,今年能不能在新房 里过年完全只能看工头的心情了。 那么法院的判决到底有没有问题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解释》) 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 同法第五十二条第 (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法院也正是基于该条规 定判定合同无效的。那么本案中王先生与廖工头签订的合同是否属于 上述规定中所指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小编认为本案的涉诉合同应 当属于 “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而非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合同”是指为使住宅室内空间达到一定的 环境质量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建筑物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 理的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建筑 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 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本 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 工程及装修工程。”而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建设部令第 110号)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 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 (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 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第45条规定:“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 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根据 上述三个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分 两个阶段,即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主体是发包方和 承包方)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主体是业主或者住 宅使用人与装修施工方),而王先生与廖工头签署的合同明显属于后 者。根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45条规定,竣工验收合 格前的装饰装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一部分,其合同效力的认定应与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认定标准一致,那么根据逻辑分析,对 于竣工验收合格后的装饰装修(即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自行委托施工 方对室内进行装修装饰)合同则不应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效 力认定标准。 通过参考各地法院的规定,也可以看出立法上已倾向于家庭住宅 室内装修合同的效力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解释》中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规定: (1)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 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京高法发 【2012】245号)第6条规定:“施 工人签订合同承建小型建筑工程或两层一下 (含两层)农民住宅,或 者进行家庭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当事人仅以施工人缺乏相应资质为 由,主张合同无效,一般不予支持。”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若 干问题的意见》 (苏高法审委 【2008】26号)第1条规定:“因承 包人进行工程施工建设,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 纷案件适用本意见的规定。劳务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和家庭住宅装饰装 修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意见的规定。” (3)江苏省高院 《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四)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若干问题”第八条规定:“装饰装修合同 纠纷的法律适用。家庭住宅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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