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究3D打印背景下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区分标准.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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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3D打印背景下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区分标准

探究3打印背景下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的区分标准 作为新兴的制造技术,3打印不仅对传统制造模式产生了巨大的冲击,同时也深刻地影响着建立在传统制造模式之上现行的专利制度,尤其对专利权保护提出了新的难题。相比传统的制造方法,在3打印背景下,3打印用户通过3打印机对文档进行打印就可以将受专利权保护的产品打印出来,工序简单,容易操作,制造侵权物的成本大大降低。与打印整个专利产品相类似,3打印用户打印专利产品的零部件也显得相对简单,在此基础上,运用打印的零部件对专利产品原有的零部件进行更换(维修)的行为将更容易发生。在此背景下,如何对专利产品的合法修理与非法再造进行区分是十分重要的问题,关乎在新制造模式下专利权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合理平衡。由于我国专利法缺少对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区分标准的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也缺少充分的探讨。本文拟在对国外相关司法实践进行介绍基础上,分析3打印对现有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区分标准的挑战,在此基础上,结合3打印背景下用户维修专利产品的新特点和相关理论对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区分标准进行探讨,以期有助于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使专利制度更好地适应技术进步所造就的社会现实。 一、国际视野下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区分的司法实践 在国际专利法实践中,关于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一般认为,在合法购买专利产品后,用户有权对其进行自由使用,同时,用户也有权对专利产品进行修理,即为保持专利产品使用功能而更换相关非专利零部件。但对专利产品的修理不包括在产品损坏后的完全再造。当修理行为实际上是将专利产品重新进行制造时,就构成侵犯专利权的再造行为。然而,实践中如何对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进行区分则是十分复杂的问题。 (一)美国的司法实践 美国是世界上对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区分探究最为久远的国家,最早的案例可以追溯到1850年案,在后来的-案、案等案件中,美国法院不断进行探索。其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案所确立的区分标准影响最为深远。 在案中,原告对折合式敞蓬车顶拥有专利权,该专利产品中包括一些非专利的部件,如车顶布。被告销售和制造更换用的布车顶,意欲用在原告专利产品上。联邦最高法院认为,(由零部件组成的)组合专利只保护其权利要求中各技术特征组成的整体,而各组成部分部件(无论多么重要)并不单独受到保护。??再造只限于整个专利产品寿命到期以后,实际上重新制造出专利产品的行为。而一次更换一个非专利的部件,无论重复更换同一部件,还是持续更换不同的部件,都是专利产品所有者拥有的合法维修权利。 出于对先例的遵循,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大多数案件中都按照案的原则进行判决。并重申如下规则:每次更换一个已经损坏的非专利的零部件,无论是重复更换相同的零部件或者是连续更换不同的零部件,都属于专利产品所有人对其财产的合法维修。 (二)德国的司法实践 在德国专利法上,一般意义的“制造”指做出具有全部专利特征的产品。而作为侵害专利的“制造”,除了完整地实现发明之外,还有仅仅只是缺乏一些不重要的步骤但是实质上等同于完整地实现“制造”。因而购买者对专利产品所采取的“修理”之类的维护措施,其被替换的损耗部分没有反映专利的主要特征的,不属于制造。但是,对专利产品根本性的修理,被替换的部分恰恰体现了发明“主要的技术效果”的,则等同于重新制造出具有专利特征的产品。对被损坏或不能再使用的专利产品的“重新制造”以及以等效形式重新实现发明对专利产品的“改造”,属于制造,只能由专利权人实施。 在ü?案中,德国最高法院判决认为,合法的修理与受禁止的再造的区分仅应由相对于发明创造,更换的零部件的特定性质来决定。依此,有学者认为,在专利产品零部件的维修、更换中,发明创造的技术效果或经济价值越是得以实现,这类更换超越购买者的使用权而构成非法复制的可能性就越高。当然,在专利产品的使用寿命期限内,如果零部件的更换属于通常可预期的替换,则应允许专利产品所有者对其产品进行修理。但当更换的零部件准确地体现了发明创造的技术效果时就不能被允许,应视其为非法的再造。 (三)英国的司法实践 在英国,对专利产品已经损坏的零部件进行替换通常也不构成专利法意义的“制造”。ü案是近年来关于专利产品修理与再造区分的典型案件。该案中,专利产品为运输危险液体的中型散装容器(),由金属笼子、与金属笼相连接的大的塑料瓶以及支撑笼子的平台板构成。塑料瓶通常仅一次性使用,而金属笼子和平台板可以反复使用。塑料瓶和笼子使用寿命的差异导致塑料瓶市场的产生。公司专门生产、销售这样的塑料瓶。在中型散装容器专利到期的前一年的2017年,该专利独占被许可人ü起诉专利侵权。该案的核心问题在于,替换中型散装容器中的塑料瓶是否构成专利法意义上制造行为。 英国最高法院判决认为,该案中,塑料瓶是否属于中型散装容器的一个附属部件()是案件解决的关键。由于:(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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