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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究中国孤儿作品使用费金额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
探究中国孤儿作品使用费金额争议的司法救济途径
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孤儿作品按照原件所有人使用的模式加以利用,第十三条规定: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由于各种因素影响,该模式在现实中难以实施,大量孤儿作品无法进入公众视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打算引进行政许可使用模式来提升孤儿作品利用率,第五十一条规定:尚在著作权保护期内的已发表作品,如果著作权人身份不明,或著作权人身份可以确定但无法联系的,使用者尽力查找权利人而无果的,可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申请,获得允许并提存一笔使用费后,可以以数字化形式使用该作品。目前,理论界仅关注该模式的实体法问题,如概念、成因、数字利用特点、各国模式的优劣等忽视了对程序性问题的研究,如申请许可程序、司法救济途径等。而随着修改著作权法被列为《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一旦通过立法程序成为正式法律,首当其冲地就要解决程序性问题。本文拟分析与孤儿作品的使用费数额争议相关的程序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救济途径。
一、孤儿作品行政许可行为的特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十一条,由于存在著作权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使用的禁止性规定,孤儿作品申请使用人的使用行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才合法,一是申请获得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许可二是提存使用费。前者是行政强制许可,处于行政法领域,后者是债务清偿,处于民法领域,两者缺一不可。前者可分为两个相对独立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和行政许可。
1. 行政确认行为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如果认可申请人提交的尽力查找(著作权利人)而无果的证据,则确认标的作品为孤儿作品,否则则做出不予确认决定。这是对作品法律状态的确认,是后续厘定使用费并许可使用的前提。该行政确认不同于一般行政确认:第一,一般行政确认或依当事人申请而启动,或由行政机关依职权启动,不论何者,申请人都是待确认标的的权利人。而孤儿作品行政确认虽然也是依申请启动,但申请人不是作品权利人。第二,一般行政确认是对申请人已有的能力、身份、事实或权利的认可,具有溯及力和对世性,即确认生效之前的能力、身份、事实或权利也溯及适用,且该确认状态仅为申请人享有,对其他不特定主体都有广泛的约束力。而孤儿作品行政确认没有溯及力,只适用于确认生效之后的状态。第三,一般行政确认往往依附于后续行政许可,不能独立存在。但孤儿作品的行政确认却独立存在。这是因为,作品属于孤儿作品状态并不必然导致申请人有权使用,后续许可行为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第四,孤儿作品的行政确认不是对既有关系或事实的法律确认,而是对著作权内部权能进行重新分配。确认后,标的作品的著作人身权和财产权仍为原著作权人所有,但允许他人使用该作品的权能从中分离出来,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代行。这一权能分离状态是确认的结果,而不是确认的标的。
2. 行政许可行为
行政确认后,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需综合考虑申请人身份、使用途径、使用频率、是否独占使用、作品性质、市场因素等诸多因素,决定是否许可使用同时,申请人遵照决定规定的时间、方式、数额提存使用费,方获得孤儿作品的使用权,该行政许可为附条件许可,所附条件即为提存使用费。由于著作权兼具公权力和私权利属性, 该许可过程兼具行政许可和民事缔约特征,以前者为表,以后者为里。从表层看,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规定,附条件地授予申请人著作使用权。从里层看,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机构指定的机构代替暂时无法找到的著作权人发出要约,提出报价,申请人接受要约,作出承诺,双方达成合意,形成著作权使用的民事合同,申请人提存使用费的行为是履行合同。行政许可和民事缔约相互交叉、牵连、影响,无法拆解,成为民事与行政交叉问题。 孤儿作品行政许可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其司法救济也不同于一般著作权案件。
二、孤儿作品使用费金额争议的日本救济途径
被行政确认为无法找到的著作权人并非失踪死亡,事实上,他们可能再次出现,对自己不在场时许可使用其作品的行为提出异议,提起行政诉讼。依许可的不同阶段分为两种独立的诉讼:不服行政确认的撤销之诉和许可使用费异议之诉。前者由一般行政诉讼即可解决,后者作为民事与行政交叉问题,难以选择救济途径。日本以补偿金(同我国的使用费”)增减之诉处理这类问题。补偿金增减之诉的性质是日本行政诉讼特有的形式当事人诉讼。虽为行政诉讼,但补偿金增减之诉的被告却不是行政机关,而是由复出的权利人和使用人互为原被告。考虑到争议焦点是补偿金数额,只影响申请人和权利人的利益,行政机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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