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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16周第四周

案例: 2002年初,非佛山户口的湖南青年毛某以民办东北某大学的名义,未经批准,私自开办了“东北某大学佛山成才培训中心教学点”,至2002年9月,从全市招收学生360多人,2002年9月初开学后,部分学生看到“教学点”没有基本的教学和生活设施,缺乏起码的办学条件,管理混乱,无正常的教学秩序,感到可能上当了,便向市教育局反映了“教学点”的存在问题,市教育局马上进行调查,并于9月中旬将《佛山市教育局执法检查处理决定通知书》送达毛某,要求立即停止其非法办学活动,退还全部学习费。” 毛某对《处理决定通知书》置之不理。9月下旬东北某大学在当地报纸刊登了一个声明,内容如下:“目前,有人在成才培训中心内冒名东北某大学,私自招生,私刻图章。现我校严正声明:成才培训中心内的‘东北某大学’纯属冒名。他们所作的一切与本校没有任何关系,由他们假冒我校招生所产生的一切问题,后果由他们负责,特此声明。 声明刊出后学生纷纷提出退费要求,毛某拒绝学生的退费要求,并离开中心不知去向,10月初的一天,毛某悄然返校被学生发现,200余名学生在中心内寻找,堵毛某要求退费。次日晚10点半左右,部分学生将毛某送至公安局。市教育局作出了取缔“东北某大学佛山成才培训中心教学点”的决定,公安局追回了毛某收取的部分学杂费,教育局将这部分学杂费退还给了学员。 问题:此案件涉及哪几种法律关系? * * 第一章 教育法概述 第六节 教育法律规范 一、教育法律规范的概念   教育法律规范,又称为教育法律规则,是教育法的主要构成要素,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体现国家在教育方面意志的,通过一定的教育法律条文表现出来的,具体规定教育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及法律后果,具有自己内在逻辑结构的教育行为标准或准则。 二、教育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法定条件 (二)行为准则 (三)法律后果 第七节 教育法律关系 一、教育法律关系涵义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 1、行政法律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 3、经济法律关系 4、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特殊法律关系。 三、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一)什么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教育行政机关。 (2)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3)教师是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 (4)学生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中最基本、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的权利主体。 (5)在某种情形下,企业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也可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6)个人捐资成立的以发展教育科技为宗旨的教育基金会,其性质属于财团法人,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属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二)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四、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利和应该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权利 (二)义务 五、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一)物 (二)行为 (三)知识产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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