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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教废立之间
劳教废立之间 劳教废立之间 随着湖南永州上访者唐慧被劳教事件的发酵,劳动教养制度再次成为众矢之的。民众、媒体、学者、人大代表甚至官员,纷纷加入了要求改革或者废除这一制度的阵营。 这不是第一波反对劳教制度的浪潮。自2003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后,意欲取代劳教制度的立法《违法行为矫治法(草案)》(以下简称《矫治法草案》)被连续列入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立法计划。在此期间召开的每次两会,均有多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相关议案,仅重庆大学法学院院长陈忠林一人,就连续九年提案改革这一制度。 但已列入立法计划的法律草案,在实际审议中却未见踪影。 十年来,反对声或高或低,从未消失,但劳教制度岿然不动。全国人大法工委曾经召集公检法司多家开会讨论矫治法草案,以取代劳教制度,每次都是公安部门一家反对,最终不了了之。司法部研究室主任王公义透露。 《矫治法草案》的主旨是,将现行劳教的决定权交予法院,以实现劳教制度的司法化。而这条,往往被公安部门以维护社会治安和稳定需要为由而反对。 经过十年来的公开讨论,作为一种不经审判而长期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制度,劳教制度违宪、违法是社会共识,改革已到临界点。或改或废,均可讨论,但不能接受的是,维持原状,原地踏步。 立法挫折 作为第十届和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陈忠林记得,2004年在要求改革或者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议案上签字的全国人大代表即达到420名,超过全部人数的十分之一。此前一年,广州孙志刚事件直接导致收容遣送制度被废止,也促使全国人大代表们立意改革负面影响更大的劳教制度。 2005年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用以取代劳教制度的《违法行为矫治法》已列入当年立法计划。该法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计划于当年4月上会审议。 当时曾参与讨论的王公义介绍,相比劳教制度,讨论中的违法行为矫治制度的性质、决定程序和执行方法,都更加合理、合法。 首先,决定程序准司法化。针对劳教审批权由公安机关一家掌握,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的问题,《矫治法草案》增加了被劳教人员的申辩权。被公安机关决定劳教的人员,如果对决定不服可以申辩,可以到法院申诉,由法院裁决劳教决定是否有效。同时,该草案还规定,当事人可以请律师来辩护,还可以申请听证。 其次,期限缩短。矫治时间被限制为半年到一年半,最长不超过一年半。而劳教时间最长可达四年。 执行方式,则转变为半开放。王公义说,按照当时的《矫治法草案》,管理违法行为矫治的场所,是半开放和开放式的。半开放,是指在矫治场所内部开放,对外不开放。矫治对象在场所内可以自由活动,但不能离开。开放式,则是指矫治对象周末可以回家,平时也可以请假回家。 一旦改革后,所有的违法行为矫治场所都将没有铁窗、铁门,实行人性化的管理。王公义介绍,司法部在此之前已经开始在一些省、市劳教所拆除铁门、铁窗,今后的劳教所都要学校化。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也提及,《矫治法草案》将其矫治对象严格限制在法定范围内,避免出现随意扩大劳动教养适用范围的不当现象。 最初的几次会议后,王公义等立法者感受到了阻力:这部法律最重要的是将劳教制度的决定权交给法院,这样一来,公安部门不同意。他们的意见是,可以给,但是如果社会治安乱了、出现问题,到时不要找我。草案搁置了。2005年4月,《违法行为矫治法》未能如约上会审议。 同样的情节,在2010年重演。 2010年3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法》的起草工作开展了几年,也列入了当年的立法工作计划。该法是对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和规范,在总结了实践经验之后,按照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部法律,还在起草和修改的过程中。进度会加快,也列入了我国司法改革的日程中去。李飞说。 但原定在这年4月上会的计划最终没有实现。据参与当时立法讨论的马怀德透露,公安部曾专门开会邀请了六七名专家,与会的大多数公安系统人士其实也认同应有所调整和变化。 司法鸡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对记者说,《违法行为矫治法》被搁置的原因很多。尤其是目前群体性事件多发,如果废除劳教制度,主管部门自然担心对维稳不利。劳动教养程序上比较快,实践中,县级公安机关就可以自行决定。 姜明安介绍,最早提出的立法形式是《劳动教养法》,试图用法律重塑劳教制度,但这个法律经过讨论后没有启动;当时也有刑法学者提出可借鉴国外《保安法》,但没有动静;此外,制定《行政处罚法》时,也曾考虑将劳教作为一种行政处罚方式纳入,但是劳教太复杂,纳入并不适合,因此最终也未实现。 作为劳教制度的执行者,司法部门和其辖下的劳教所对这一制度存在的问题,体会颇深。于建嵘不久前给国内部分劳教所所长做讲座时说,当着他们的面,我就批判劳教制度。他们听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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