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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问题中,劳动者以假学历骗得劳动合同,该如何处理?

工资支付问题中,劳动者以假学历骗得劳动合同, 该如何处理? 文档简介: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始终是劳动争议处理过程的一个疑难 问题。一般来说,无效劳动合同多数情况下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由于 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 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如 果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呢,劳动报酬标准如何支付? 【案例】郁某于2002年4月9 日应聘进入上海进念室内设计装饰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进念公司”)。同年5月11日,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 限自2002年5月11日至2003年5月10日,(4.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 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u/2749102171)试用 期自2002年4月12日至2002年5月10日。合同约定郁某任进念公司总报价师,并约 定了郁某的月工资、奖金、必威体育官网网址补贴等。2002年9月30日,进念公司认为郁某在 工作中严重失职且工作态度差,并认定郁某伪造同济大学学历及曾在上海荣欣家 庭装潢有限公司任工程总监的工作经历,故作出《关于对郁某处理决定》:免去 被上诉人总报价师职务,并予以立即辞退。同年10月28日,郁某办理了离职人员 移交手续。 同年11月11日,郁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进念公司退还 押金、支付奖金、工资等。同年12月5日,进念(5.51HRlaw 网站www.51HR 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公司以郁某采用欺诈方式与进念公司订立劳 动合同,合同约定的工资条款无效为由提出反请求,要求郁某退还工资差额并赔 偿损失。2003年1月31日,仲裁委员会裁决,因郁某2003年1月6日、1月 22日开庭未到庭,按撤回申请处理,同时也未支持进念公司的反请求。 郁某、进念公司均不服仲(6.更多咨询拨打,400-008-5151)裁裁决,分别 于 2003年2月9日、2月1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支持各自在仲裁 时提出的请求。最后法院判决:一、进念公司退还郁海伟押金;二、进念公司支 付郁海伟2002年7月至10月的未发的工资、奖金。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对于无效劳动合同的处理,始终是劳动争议处 理过程的一个疑难问题。一般来说,无效劳动(7.新浪微博(@北京义贤律师事务 所);腾讯微博(@义贤律师))合同多数情况下是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的。 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效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 失。如果是由于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呢,劳动报酬标准如何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劳动 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 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新的《劳动合同法》基本采纳了《最 1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其 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 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 的劳动报酬确定。” 【相关法律法规】: 1、《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 订立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的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由劳动行政部门、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 效。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 劳动报酬确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 第十八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 无效的,如果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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