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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与农地制度结构性变革
土地流转、收益分配与农地制度结构性变革 摘要:在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过程中,土地增值收益来源不同,各权益主体的地位也各有差异,所以土地收益的分配不能一概而论,应区分市场、地区和增值类型的差异,才能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兼顾好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关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是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重要体现。集体土地入市与资本有效地对接,满足了用地者的需求,然而工商资本应基于土地规划和用途管制充分发展与地区经济相适宜的产业经济,发挥产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力的功能。促进农村人口的“就地城市化”,真正实现工商资本促进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让广大农民共享农村产业经济发展的红利。构建土地收益的分配机制,应基于农民财产权的法律地位,坚持产权主体与利益分配相匹配的原则,理顺国家、农民集体、农民个人和土地用益物权人的土地收益分配关系,从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产权改革、税制改革角度入手,推进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形成 关键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流转;土地收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中图分类号:F3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6)10-0005-06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建立城乡统一建设用地市场的关键,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租赁、入股,实行与国有土地同等入市、同权同价,这对于破除城乡分割的土地产权制度,尊重和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财产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保证集体建设用地改革顺利推进,2014年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决定在全国选取30个左右县(市)进行改革试点,并于2015年年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确定了33个改革试点县(市),其中确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县(市)15个。但直到现在,仅四川郫县、贵州湄潭、广东南海、重庆大足区等少数几个地区敲响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第一槌”。显然,我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人市改革面临诸多难点,这是亟待研究的课题 一、引言与相关文献综述 通过对现有文献的搜理发现.研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分配的文献较少.其研究主要集中于农地入市收益在集体成员内部的分配和农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的增值收益分配等问题。关于土地收益在集体成员内部分配问题的研究,如张鹏(2014)认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最主要的问题是农民集体组织内部分配问题;黄发儒(2015)认为构建合理的调节利益分配机制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动力所在,必须统筹集体建设用地入市主体与被征收土地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个人利益。沈孝强、吴次芳和陆汝成(2015)引入法学利益衡量论,通过建立包括个体利益、阶层利益、制度利益和社会利益在内的分析框架,厘清了集体建设用地人市改革的复杂利益关系,并从个体、制度和社会利益等多个层面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入市改革提出了政策建议 关于土地增值收益来源的研究。早在1993年,周诚从投资、供求和用途三个角度分析了城市土地增值的形态;丁日成(2002)认为城市边缘集体土地价值由两部分构成:一是与农业土地地租有关的土地价值,另一个是可预期的土地性质或土地用途改变后未来土地地租上涨而带来的潜在增值价值;邓宏乾(2008)将土地增值归结为生产性因素和非生产性因素,其中生产性因素包括直接和间接投资因素,非生产性因素包括土地稀缺性、土地用途调整、利率、政策性等因素 关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探讨。由于我国土地制度具有城乡“二元”性,所以不少学者针对土地征收制度造成的利益分配不均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例如,周天勇(2003)认为中国土地在集体和国有之间的交易在法律上是不平等的,国家给集体土地确定的是补偿价值,而不是交换价值,进而提出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并轨,实行全部土地国有制;李海伟(2004)认为对必须征用的公益性用地要提高补偿标准,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对符合转让条件的农地转为商用行为,减少政府干预.尊重农民权利,相信市场力量;邓宏乾(2008)主张不同类型的增值收益应按不同方式进行分配,并对农地经征收转变为国有建设用地、房地产开发投资、房地产置业投资产生的增值收益分别提出了差异化的分配方式。通过对土地增值收益相关文献的研究,不难发现学者多是从土地增值收益的来源、归属和分配等视角出发。在我国现行土地制度和土地征收制度的诸多弊病的背景下展开研究的 目前在试点地区,突破现行法律的规定,实行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享有与国有建设用地同等人市、同权同价的权利,是对现有土地制度的重大突破。本文基于已有的研究成果,通过对改革试点地区进行分析,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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