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题目研究.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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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题目研究.doc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题目研究 【摘 要】 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旨在强化财政支出治理,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宏观治理,达到节约财政资金、进步资金使用效益和推进廉政建设的目的。但是由于在审计依据、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存在的局限影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开展与发展受到制约。   【关键词】 政府采购; 绩效审计; 跟踪审计      政府采购是政府支出的重要组成部分,自1998年在全国开展以来,经历了十多年的审计,采购金额从1998年的160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3 000亿元,采购范围逐渐扩大,采购品种逐渐增加,基本上达到了加强宏观治理、节约财政资金和推进廉政建设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68条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视,政府采购监视治理部分、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及有关政府采购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视。由于在审计依据、内容和实施过程等方面的局限影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开展与发展受到制约。      一、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基本含义      政府采购的主体是依靠国家预算资金运作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政府采购为非贸易性、非盈利性购买行为,即只能买,不能卖。政府采购的对象及范围有:各级使用财政性资金单位(下称采购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列进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或金额超过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在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上有相应具体的规定,比如有地区规定集中采购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通过公然招标方式进行采购。随着政府采购规范化要求的进步以及采购规模的扩大,各地政府审计机关大致在2006年前后逐步把政府采购列为审计重点,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实施方案,将政府采购办、政府采购中心和选择重点采购单位作为审计的主要对象。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是由专门机构和专职职员依法对被审计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等采购活动的真实性、正当性、效益性进行审查和评价,以达到维护经济秩序、进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强宏观调控的目的。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主要内容有:政府采购预算及执行情况;政府采购预算资金拨付及进度;采购规模及与采购目录相符情况;采购流程控制执行情况;对采购单位展开延伸审计,检查有否擅自采购、扩大采购范围、进步采购标准等行为。   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对加强财政预算支出治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强化政府采购制度、促进廉政建设方面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当前政府采购绩效审计存在的题目      2007年9月至2008年3月间,笔者走访了辽宁省沈阳、大连、抚顺、本溪、丹东、清源、东港等市、县政府采购中心和审计局机关,试图对政府采购及其绩效审计情况做比较全面、深进的了解。经过调查,看到:这些市、县的政府都在政府采购治理部分之外设有专门负责政府采购治理控制的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它们一般是由上一级政府批准的财政全额拨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市、县直各部分、单位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按照采购法“管采分离、职能分设、政事分开”的规定,采购中心内设综合招标部、采购部、工程部等部分。政府审计机关对政府采购的绩效进行监视审计,审计对象包括政府采购主管部分、采购人、供给商和采购代理机构;审计的内容包括:采购项目立项、采购资金的来源、采购项目治理使用等情况。   经过调查发现,政府采购审计能够利用政府审计的相对独立性、强制性对预算资金的使用进行监视,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政府采购绩效审计还存在如下不足。   (一)审计法律依据不足   审计法律依据不足具体表现为:一是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没有设立。政府采购法自2003年出台以来,相应的实施细则却一直没有设立,使得对政府采购各项监视内容缺乏可操纵性。同时,招投标审计是政府采购审计中的重点,但是,审计机关可以参照的法律依据仅有招投标法,很难适应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需要。二是政府采购绩效审计的目标在于被审项目的经济性、效任性和效果性,由于我国目前尚无绩效审计准则或指南,政府采购的绩效审计只能遵守审计法和政府采购法。三是审计部分对同级财政只有处理权没有处罚权,削弱了审计的执法力度,制约了对政府采购的监视职能的发挥。四是惩罚手段和措施无细则,落实不彻底,是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症结所在。有些市地尽管划分了政府采购有关部分的职责,但没有对违规行为处理的细则,使某些人有了钻空子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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