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碳金融制度雾霾治理的框架与国际法借鉴.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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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碳金融制度雾霾治理的框架与国际法借鉴.doc

  我国碳金融制度雾霾治理的框架与国际法借鉴   碳金融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各国之间排放权指标的分配,通过明确各国排放废气的指标,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我国碳金融制度雾霾治理的论文范文,欢迎阅读查看。   前言   1952年12月5日~10日,伦敦发生了着名的雾都劫难。由于天气寒冷,伦敦居民大量使用煤炉发出有害气体,而受北海季风与高气压气旋相互抵消的影响,整个伦敦的风速几乎为零,致使有害气体无法飘散,整个城市能见度不到50m,约有1.2万人因过度的空气污染而死去,患病者不计其数。西方发达国家对雾霾的治理已有数十年历史:美国1955年颁布了《空气污染控制法》,1963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1967年颁布了《空气质量控制法》,1970年颁布了《清洁空气法》,之后经过了一系列的修改并形成了体系;1956年,英国政府首次颁布《清洁空气法案》,1990年通过了《环境保护法》,1997年又出台了《英国国家空气质量战略》。虽然这些规则对环境污染的防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经济上都付出了相当大的代价,这就意味着如果发展中国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将同样付出很大的代价,相比之下近年来不断发展的碳金融制度则可用较小的成本来治理雾霾,特别是2013年9月国务院所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更将市场化、价格化作为未来我国雾霾治理的主线。   碳金融法律制度是指利用包括融资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市场手段来实现节能减排、经济转型的相关制度。碳金融更多的被认为是针对治理温室气体的排放,但实质上对于雾霾的治理同样适用:一方面从立法目的上讲碳金融法律制度的主要限制对象碳氢化合物是雾霾的主要成因,雾霾的治理应该引入碳金融法律制度;另一方面从司法实践上看,2007年4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马萨诸塞州诉环境保护局一案的判决也确认《清洁空气法》有权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管制,即碳金融法律制度有权对雾霾进行治理。   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到《京都议定书》,由《巴厘岛路线图》到《哥本哈根协议》,虽然碳金融制度已基本形成体系,但对于不同国家具体的雾霾治理其意义是不同的。   1碳金融制度治理雾霾的国际法渊源   碳金融制度的逻辑起点是各国之间排放权指标的分配,通过明确各国排放废气的指标,在市场化机制下促进资源的有效利用继而治理雾霾。由于涉及具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因此有关制度的发展路径是以先国际条约后国内立法的方式进行的。   1.1国际条约的发展   1992年出台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与之前相比最大的特色是首次引入了碳金融法律制度。早在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出台之前,联合国已经多次就控制雾霾进行过多次努力,根据1945年通过的《联合国宪章》,各国有责任确保在其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国家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造成损害,之后1972年6月16日于斯德哥尔摩通过了《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1985年通过了《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7年通过了《关于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蒙特利尔议定书》,此外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出台之前,联合国还通过了一系列有关雾霾治理的决议,其中包括1988年12月6日的第43/53号决议、1989年12月22日的第44/228号决议、第44/207号决议、1990年12月21日的第45/212号和1991年12月19日的第46/169号决议,都倡导以各种政策手段对雾霾天气的污染源进行限制排放。   对碳金融法律制度的规定奠定了现代社会雾霾治理的基本框架。碳金融法律制度以排放权为基础,排放权是指一定时期内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确定其能够向大气中排放的雾霾污染源总量的权利,其特色在于根据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实施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作为发达国家,其不仅要遵守有关排放权的限制,同时还要为发展中国家减排提供技术、资金支持;作为普通国家,则只需要遵守有关排放权的限制;作为发展中国家,虽然不存在任何限制排放义务,但由于没有指标限制,因此无法参与发达国家与普通国家之间进行的排放权交易。由于这种安排不仅能满足发达国家环境治理的需要,同时能够满足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是范围最广的大气治理协议,截止到2013年12月共有196个缔约国加入了该协议。   1997年的《京都议定书》进一步对有关各国的排放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了细化。《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能够被快速通过的原因之一是未对各国权利进行具体分配,之后的第一、第二届缔约国会议力图解决这一问题,但最终都未能达成一致,《京都议定书》是第三届缔约国会议的结果,细化了碳金融法律制度的内涵:一是清洁发展机制(CleanDevelopment Mechanism)。由于发展中国家并无减排义务,发达国家可以在发展中国家实施雾霾治理项目,以降低其履约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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