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成立要件--兼评民诉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pdfVIP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成立要件--兼评民诉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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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6 4 Apr .2006 第 卷 第 期 18 2 JOurnai Of Hunan Pubiic Security COiiege VOi .18 NO .2 民事诉讼中的自认及其成立要件 ———兼评民诉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 何文燕,刘 波 (湘潭大学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 摘 要:随着我国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立法上确立自认制度势在必行。民诉法《修改建议稿(第三稿)及立 法理由》对自认制度的立法建议颇有裨益,但亦有值得商榷之处。分析探讨自认的含义、二元性质及其与当事人陈述的关系, 自认的成立要件等,对我国建构科学合理的自认制度将有所启示。 关键词:自认;诉讼行为;证据制度;不利益要件说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 ( ) D925 .1 A 1008 7575 2006 02 0062 05 自认体现了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私法 认是指诉讼上的自认。但该条条文以承认代指自认, 属性,是民事诉讼内在规律的必然要求。建立和完善 且作为定义性规定的第一款也没有出现自认一词。 科学合理的自认制度,有利于充分发挥当事人的程序 而该条第二款以及以下第239 条[准自认]、第240 条 主导作用,促进诉讼效率。然而在我国,立法上尚未 [诉讼代理人的自认]、第 条[不构成自认]以及第 241 对自认作正式规定,只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若干司 242 条[自认的撤销]却又均采用自认字样。从行文 法解释对其有所涉及。因此,随着我国民事司法制度 上来说,此种设置给人以突兀、缺乏连贯性之感。一 改革的不断深化,在立法上确立自认制度势在必行。 般来说,当事人承认既包括当事人对对方事实主张的 民诉法《修改意见稿(第三稿)及立法理由》(以下简称 承认(自认),又包括本诉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的承认 第三稿)对自认制度的立法建议颇有裨益,但亦有值 (认诺)。二者在主体、客体、法律效果以及制度设置 得商榷之处。本文拟结合第三稿的有关内容对自认 的根据等方面都是不同的。因此,以承认代指自认并 进行理论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同仁。 不准确。妥当的作法是,将第238 条[当事人承认]改 一、自认的含义 为[当事人自认],在该条第一款的定义性规定中直接 自认可分为诉讼上的自认和诉讼外的自认。诉 使用自认一词。这样,既符合自认约定俗成的用法又 讼上的自认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对对方当事人 兼顾了概念的准确性和行文的连贯性。 主张的不利于己的事实予以承认的声明或表示。而 在诉讼中一旦成立自认,即产生以下效果:法院 诉讼外的自认,顾名思义,是指在诉讼外所作的自认。 受自认事实的拘束,不能将与自认相反的事实作为判 “大陆法国家立法上一般只对诉讼上的自认做出规 决的基础。自认人也受该自认事实的拘束,从而不能 定,对诉讼外的自认基本上没有什么规则可言,仅仅 自由地撤销自认。因此,对于一方当事人作出自认的 将其作为法官以自由心证认定事实的证据资料,其证 事实,对方当事人无需证明。 据力如何,由法官结合本案其他证据,斟酌情况,加以 自认对法院的拘束力来源于辩论原则,而非案件 []( ) 1 P72 因此,在大陆法国家,学理上和实务中 事实的真实性。根据辩论原则,只有当事人提出并加 衡量。” 所谓的自认一般是指诉讼上的自认。第三稿第 238 以主张的事实,法院才能予以认定,作为法院判决基 条[当事人承认]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书状或 础的诉讼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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