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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刍议.doc
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刍议
摘 要: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高信誉商标”,英文写作“Well―known Trademark”,关于其具体含义,各国立法尚无统一的界定。关于驰名商标的淡化,各国立法规定的较少,国内理论界进行深入探讨的亦不多见,但在实务中,淡化事件却层出不穷。因此,很有探讨一下的必要性。
关键词:驰名商标;反淡化;商标法;刍议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992(2010)08-0163-01??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内涵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
商标淡化(dilution),也称商标稀释,是商标侵权理论之一。“淡化”一词,依据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lution Act),是指“不管驰名商标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总之,商标淡化是通过对他人商标的淡化使用,来影响商标权人的商标权,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
(二)驰名商标淡化的具体形式
驰名商标的淡化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冲淡,二是污损。在一个驰名商标创立的过程中,创立人为了提高其商标商品的信誉及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往往要挖空心思,利用各种宣传手段,不断强化其商标商品间的特定联系,树立其商标商品在消费者心目中的良好形象。最后,使广大公众一提到该商标,就能自然想到它能代表的特定商品,并产生拥有的欲望或引以自豪的感情。这种联想越迅速、欲望或感情越强烈,该商标商品对消费者的吸引力就越大,其驰名程度也就越高。而所谓冲淡,是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在与驰名商标商品不同类的商品上,从而使该驰名商标与其商品间的特定联系弱化的行为。比如,“劳斯莱斯”代表的是一种高级轿车,正常情况下,人们一提到“劳斯莱斯”商标,马上会想到一种高品质的轿车。如果现在有人把与“劳斯莱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大量地用在自行车、收录机、口红、衬衣甚至蛋糕等商品上,一段时间之后,当人们再提及此商标时,所想到的就不再仅仅是一种高级轿车,而且还会有自行车、口红、蛋糕等多种商品。这样,“劳斯莱斯”商标与其商品――“一种高级轿车”间的特定联系就被冲淡了,“劳斯莱斯”这一驰名商标的特殊吸引力也就降低了。所谓污损,是指无权使用人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对该驰名商标的良好信誉会产生贬低、玷污作用的不同类商品上去的行为。污损与冲淡的不同之处在于污损往往会直接影响到驰名商标的良好信誉。比如,“可口可乐”是一种世界驰名的饮料,“在饮料林立的国际市场上,每秒钟世界上就有60个人在喝‘可口可乐’”。现在如果有人将与其商标“COCA―COLA”时,想到的也不再仅是一种可口的饮料,还会有化肥、农药、杀冲剂等,而后者的出现一般会使人们产生不舒服、不愉快甚至讨厌的感觉。
总之,无论是冲淡还是污损,其行为后果都是使驰名商标与其商品间的特定联系弱化,使驰名商标的商业信誉与特殊吸引力降低,二者相比较,污损行为性质更为严重,若听之任之,都将导致驰名商标的功能与价值被淡化。
二、在现行商标法框架下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对商标的保护尤其是对于驰名商标的立法保护起步是比较晚的。西方自20世纪初就开始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研究和立法实践,而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初才制定《商标法》,其间经历了两次修正,直到2001年的第二次修正才将驰名商标的保护写进去,同时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体现商标淡化理论,存在不足之处。
(一)对驰名商标予以反淡化保护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目前,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非常重视驰名商标,并对其本国的驰名商标实施特殊保护。自《巴黎公约》修改并增加了驰名商标的规定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也于近年多次召开了有关驰名商标保护的专家会议,确立了保护驰名商标国际协调的共同标准。
驰名商标予以反淡化保护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但是我国现行《商标法》中关于驰名商标淡化行为认定时应当考虑的因素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不便于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执法和人民法院审判驰名商标侵权案件。这也就必然地导致了以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程度作为一个重要的标准,来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中国,就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二)驰名商标所具有的特殊商业价值需要法律予以保护
驰名商标是否被淡化。我们首先要认定该商标是否驰名。因此涉及到驰名商标的商业价值。对于普通商标,由于其知名度远没有驰名商标的高,因此他人将与商标注册人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用于即不相同也不想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一般来讲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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