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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doc
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
摘要:西方自然法思想作为人类思想发展史中的奇葩,包括古希腊罗马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和现代自由主义自然法四个发展阶段。自由、正义、理性的价值理念不仅是国家立法活动的思想基石,同时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实现行政权和公民权的互动和平衡。不断完善司法审查制度,实现实质正义和程序正义的并重。
关键词:自然法,自由,正义,理性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992(2010)11-0000-01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将自然法定义为“哲学家和法学家所用的术语,通常指人类所共有的权利或正义体系。作为一般承认的正当行为的一组原则,它和国家正式颁布及由一定法令施行的成文法形成对照。所以,自然法并非具体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正义和道德。” 几千年来,自然法思想一直扮演者突出的角色,从古希腊罗马自然主义自然法、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到现代自由主义自然法,理性、正义的价值熠熠生辉,它的光芒是任何其他法学派所无法媲美的。
一、自然法各发展阶段的主要思想
(一)古希腊罗马自然主义自然法
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的代表人物有赫拉克利特、柏拉图、苏格拉底、斯多葛学派、西塞罗等。赫拉克利特最早提出了自然法的观念,将自然法和人为法加以区别,认为“自然”就是真理,自然法才是公正的,“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柏拉图认为法律是理性的命令。亚里士多德认为自然法体现人类理性,反映自然存在的秩序,是社会的普遍原理,是公道、正义,自然法高于认定法。西塞罗是古希腊罗马自然主义自然法的集大成者,是近代自然法学派的先驱,他把希腊哲学的自然法理论变革为法学的自然法,将法哲学世界观发展成为法学世界观,更集中反映了罗马法律思想的效用性、实利性、实践性。他认为,自然法是由上帝制定的,符合人的自热理性的,超越国家、民族和时代的,适用于善良人们的永恒不变的法。这一阶段的自然法是人类自然理性的体现,而自然理性是上帝赋予的,人定法只有符合自然法才是正义的。
(二)中世纪神学主义自然法
这一阶段的自然法以圣#8226;奥古斯丁,托马斯#8226;阿奎那为代表。圣#8226;奥古斯丁将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和人法。永恒法是最高的理性、永恒的真理;自然法是上帝的法律,是永恒的,可以灵活使用;而人法是永恒法的派生物。托马斯#8226;阿奎那将法律分为永恒法、自然法、神法和人法。永恒法体现神的理性和智慧,是上帝统治整个宇宙的法;自然法不外乎是理性动物对永恒法的参与;人法是根据自然法制定的;神法即《圣经》,不同于永恒法,仅是适用于人类的法。中世纪时期的自然法强调上帝主宰一切,人的意志要符合上帝的意志,人法必须依附于神法,体现神的理性。
(三)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
博登海默认为,可以将古典自然法哲学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以后发生的从中世纪神学和封建主义中求解放的过程,代表人物有格老秀斯、霍布斯等。第二阶段约始于1649年英国的清教改革,其特征是以自由主义为其标志,以洛克和孟德斯鸠为其代表。第三阶段的标志乃是对人民主权和多数的决定,这一阶段最杰出的代表就是卢梭。 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是以人文主义为基础,强调天赋人权,社会契约,追求民主、自由、平等,自然法体现人的理性。
(四)现代自由主义自然法
20世纪自然法开始复兴,尤其是二次大战以后,自然法思想深入人心。代表人物主要有富乐、菲尼斯、罗尔斯和德沃金。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提出人权学说;菲尼斯认为自然法是关于人类幸福的基本原则;富乐提出法律的道德性;罗尔斯的正义二原则;德沃金倡导权利的自然法论。这一时期的自然法思想认为自然法具有永恒性、先验性和绝对性的,重视现实社会中人的主体性。新自然法理论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法社会学派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石。
二、自然法的思想价值
从自然法强调自然理性,神的理性,人的理性到趋向于社会本位,自然法作为一个开放兼容并包的体系,不断丰富和发展,阐述着理性,权利,正义和法治。
登特列夫指出“自然法理论就是一项主张,主张可以拿一个终极的尺度,一套理想的法律,来检验一切法律之效力,这个终极的尺度,这套理想的法律,可以比一切现有的法律更确切的被认知和评价。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包含正义价值的自然法,要求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要以客观规律为基础,与理性相符合。社会共同利益的分配首先应是权利和义务的平等分配,其次要对弱势群体予以最大限度的补偿。自然法思想不仅是国家立法的理论渊源,同时也指导着行政与司法活动。
自然法的发展过程同时映射出行政法的发展轨迹。从以公民权为本位的行政法,强调普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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