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查权改革与儒家文化的结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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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检查权改革与儒家文化的结合.doc

  试论检查权改革与儒家文化的结合    论文 关键词:儒家文化 检察权 改革  中国 传统文化   论文摘要:“和谐”司法中,检察权的改革为当前的热点问题,究竟如何实现检察权的改革,中国传统的儒家文化能否溶入其中,以实现中国特色的检察权本文试从中国传统儒家文化的角度出发,分析司法权的传承,探求检察权改革的方向。   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根基于这个国家所拥有的精神文化,一种传统, 历史 传承下来不变的文化。两千多年前,西方 自然 法学派产生 发展 ,而在中国,儒家文化开始萌芽发展。直到现在,我国的司法理念与司法建设,仍或多或少带有深刻的儒家文化内涵。   一、儒家文化下的法学理论 (一)历史上东西方不同文化关于法的认知 不同的自然环境与社会、 经济 的发展,铸造了不同的文化传统。与西方产生的法学家阶层(如亚里士多德,西塞罗,柏拉图)不同,中国古代没有专门的法学家阶层,法学理论主要是拥有综合型思想体系的人。因而,作为儒文化主张的法,自然受其他思想的影响。儒家思想中法的理论,来源于其所尊从的“礼”与“仁”。而其中一个重要特点,重刑轻民。此外,法应让位于德,如果有民犯罪,首光的做法是先教化,然后才能予以惩罚,正所谓“有教无决”。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问题。这种“仁”的理论,是在治国中以德为先的早期渊源。在“礼”上,孔子受“天人合一”的影响,崇尚“人融干天,天不变道亦不变”的思想,并将其固定于世间,把君主制看作是亘古不变的礼之核心,主张“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基本制魔,甚至演化为把“尊尊亲亲”作为刑罚的前提。   (二)伟家烈事 法律 理念的根源 儒家思想下法的理念,采用“以人至上,而非以法至上、情溶于法”的法的指导思想,这主要源于儒家文化的家庭伦理观。血亲主义植根子中华民族的骨髓中,因此,“家国一体,政教不分”“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思想很有市场。因而,作为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矛盾的社会规范,其自然会溶于情感主义。在儒家看来,刑罚的实施不得逾越其所倡导的基本原则,即不但亲族间不能相互主动告发,而且要“子为父隐”。在这些理论的指引下,儒家形成了“刑”的刑讯制度及‘气情溶于法”的刑事法律原则。 (三)儒家文化所释放的法的理念及此种观念的历史影响力 从以上的解析,我们不难看出,儒家文化下的法仅作为社会秩序的辅助调整手段,儒家文化主张“家族主义”和“义务本位”。其主张的“明德慎罚”思想,不但有利于达到惩治犯罪的需要,也有利于维护犯罪者作为人的利益。从社会控制,犯罪预防、矫治而言,“道德齐礼”、是重在治本的古老综合性犯罪控制说的体现。最后,儒家一方面提倡忠、孝,另一方面又主张“从道不从君,从义不从父”,这种力求平衡的法律准则,后来被括述为“中庸之道”,至今仍在维持正义与公正的衡平中为法所采用。 二、儒家文化法律理论对司法体系的影响 (一)儒家文化对我国传统立法体制的影响 首先,古代的立法原则及法之专语均冠以儒家经句,甚至直接用儒家学说来断案,最著名如“春秋决狱”。这是由于作为调整社会秩序的法,其天然与影响着社会秩序变更的儒家文化有紧密的依存关系。其次,古代立法以礼为导是封建法典的特点,而这毫无疑问是儒家文化广泛影响社会,进而表现于法上的产物。最后,礼制下的立法不但对古代,对当今社会仍有深刻影响。作为“亲尊至上”的观念的存在,至今对家长、师长对孩子如何 教育 及其手段的问题仍难以规定,以致出现很多家庭问题而法律又无所适丛的问题:作为“礼越于法”思想的存在,至今仍使当今立法中是否应以法的理念为主要出发点立法存在争议。 (二)儒家文化对我国传统司法体制的影响 在古代中国,立法和司法活动围绕行政展开,行政与立法、司法不断交叉,甚至合成。儒家关于和同、集体的思想影响着司法的建制,其中只强调整体而忽视个人的思潮形成司法“无讼”之局。“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经过发展,演化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对起诉事项进行限制,越诉要罚;另一方面,禁止利于诉讼的行为,规定有疑就受罚。如禁止、限制讼师的代理行为。儒家文化关于司法的见解,表达其对人类和谐统一,共同发展、不分私立的理想和追求,展现了其对家族和血缘的重视及人之交往的德行要求,但其完全的想要社会归于正位而否认司法,是一种理想状态。很难想象,一种仍需法制调节的社会会因人的自觉守法而变得合理公正。今天,我们的很多民事案件,甚至刑事案件,都没纳入司法程序,这与古往今来倡求的“和为贵”是分不开的。 三、当代关于儒家文化下法的理念的优劣两面与检察权现状的认识 儒家文化深刻影响着 中国 的法文化,进而影响着检察权的改革。这种影响有优亦有劣,不但通古,而且论今。因而,我们应 总结 其对于法的 发展 的正反两方面经验与教训,“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不从”,为 现代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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