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 2、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 3、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 4、该文档为VIP文档,如果想要下载,成为VIP会员后,下载免费。
- 5、成为VIP后,下载本文档将扣除1次下载权益。下载后,不支持退款、换文档。如有疑问请联系我们。
- 6、成为VIP后,您将拥有八大权益,权益包括:VIP文档下载权益、阅读免打扰、文档格式转换、高级专利检索、专属身份标志、高级客服、多端互通、版权登记。
- 7、VIP文档为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每下载1次, 网站将根据用户上传文档的质量评分、类型等,对文档贡献者给予高额补贴、流量扶持。如果你也想贡献VIP文档。上传文档
查看更多
云南省道条
2009年5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12号)《云南省道路运输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9年5月27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9年5月27日 目 录 1 1.1 第一条 1.2 第二条 1.3 第三条 1.4 第四条 2 2.1 第五条 2.2 第六条 2.3 第七条 2.4 第八条 2.5 第九条 2.6 第十条 2.7 第十一条 2.8 第十二条 2.9 第十三条 2.10 第十四条 2.11 第十五条 3 3.1 第十六条 3.2 第十七条 3.3 第十八条 3.4 第十九条 3.5 第二十条 3.6 第二十一条 3.7 第二十二条 3.8 第二十三条 3.9 第二十四条 4 4.1 第二十五条 4.2 第二十六条 4.3 第二十七条 5 5.1 第二十八条 5.2 第二十九条 5.3 第三十条 5.4 第三十一条 5.5 第三十二条 5.6 第三十三条 5.7 第三十四条 5.8 第三十五条 5.9 第三十六条 6 6.1 第三十七条 6.2 第三十八条 6.3 第三十九条 6.4 第四十条 6.5 第四十一条 6.6 第四十二条 6.7 第四十三条 6.8 第四十四条 6.9 第四十五 6.10 第四十六条 6.11 第四十七条 6.12 第四十八条 7 7.1 第四十九条 7.2 第五十条 7.3 第五十一条 7.4 第五十二条 7.5 第五十三条 7.6 第五十四条 8 8.1 第五十五条 8.2 第五十六条 8.3 第五十七条 8.4 第五十八条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和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在道路上从事旅客运输经营和货物运输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汽车租赁、搬运装卸、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等 第三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运输管理经费的投入,加强道路运输市场和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治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道路运输科技进步,促进节能减排工作,推进道路运输信息化,引导道路运输经营者实行规模化、集约化、公司化经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发展农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生产监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质监、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运输管理相关工作。 2第二章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道路运输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应当包括总体规划和道路运输站(场)建设布局等专项规划。 第六条 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货物运输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经营许可。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遵循公共利益优先、有效配置资源、安全便民、有序竞争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从事货运代理、货运配载、仓储理货、汽车租赁、搬运装卸等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营业执照后15日内到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后,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的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和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接受定期继续教育。 第九条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教练员证、教练车证、班线客运经营许可证明、班车客运标志牌、旅游客运标识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从事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的驾驶员和教练车教练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有关证件以及其他相关牌证。 禁止转让、出租、伪造、涂改道路运输证件或者标志、标识。 第十条
文档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