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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榕国浩律(非)字[2016]第C201606977-4 号 北京 上海 深圳 杭州 广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寧波 福州 西安 南京 南宁 香港 巴黎 马德里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HANGZHOU GUANGZHOU KUNMING TIANJIN CHENGDU NINGBO FUZHOU XIAN NANJING NANNING HONGKONG PARIS MADRID 福州市六一北路 251 號国浩律师楼 邮编:350013 Mailing Address: Grandall Law Firm’s Building, NO.251 liuyi North- Road, Fuzhou, Fujian Province ,China 電話Tel: 86-591 傳真 Fax: 86-591 網址/Website: 北京 上海 深圳 福州 杭州 廣州 昆明 天津 成都 南京 南寧 香港 巴黎 馬德里 地址 :福州市六一北路251 號國浩律師樓 郵編 :350013 電話 :86-591-3813 1666 (總機 ) 傳真 :86-591-3829 3888 網址 : 关于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引言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福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叶机洪和黄晓东律师出席并见 证公司于2017 年4 月21 日召开的2016 年度股东大会 (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福 建纳川管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 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并基于律师声明事项,就 本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律师声明事项 【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并以该等保证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 前提和依据: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第十七次会议决议、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公司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 和口头陈述均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复印件均与原始件一 致、副本均与正本一致,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上的签名与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与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文件资料,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与 本次会议相关的全部事实情况,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 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所律师仅对本次会议的召集程序、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 审议事项及其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仅负责对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出示的股票账户卡、 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及其他表明其身份的证件 或证明等证明其资格的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和查验,该等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 有效性应当由该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自行负责。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会议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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