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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商法课件第五章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第五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基础知识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我国《海商法》第107条将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定义为:“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 (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特征 1.海上旅客运输自19世纪下半叶,从海上货物运输中分离出来而成为独立的运输行业,此后,海上货物运输一直在迅速发展,其在货物运输领域的作用无可取代;而海上旅客运输,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航空业的快速发展,使海上旅客运输受到极大的冲击,传统的海上旅客运输开始向海上旅游转变。 2.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中,旅客既是合同的主体,同时又是合同的客体,而完成海上旅客运送的行为是合同的标的。 3.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以客票为其成立的证明,由于这种合同具有极强的附合性质,旅客在缔结合同时,只能无条件地接受承运人的合同条件,因此,为了保护旅客的合法权益,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对承运人的权利义务,都作出强制性规定。 4.出于对人身权益的保护,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不断提高,并开始实行强制保险制度。 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 我国《海商法》第110条规定:“旅客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凭证。” 承运人或代其出售客票的客运站或其他单位向旅客出售客票后,合同即告成立。 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 (一)因旅客自身原因而变更或者解除 退票使得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得以解除,变更乘船的时间和班次则使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产生变更。旅客退票或者变更手续的时间,通常由法规作出规定或者承运人事先规定。 (二)因承运人原因而变更或者解除 承运人按预定时间开航,涉及公共利益,所以,对于承运人来说,只有发生法定原因时才有权解除合同。 (三)因不可抗力而变更或者解除 各国法律普遍规定,如船舶在开航之前灭失或者被征用,或者由于军事行动有被捕获或者劫夺的危险,或者由于与合同双方当事人无关的原因被政府扣押,或者起运港或者目的港被宣布封锁等不可抗力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当事人均可解除合同,承运人退还票款。 四、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即海上旅客运输的运送期间。 (二)承运人的责任基础 实行完全过失责任归责原则,并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推定过失。 (三)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适航状态 2.提供适当舱位 3.合理尽速、直航目的港 4.为旅客供应膳食 5.运送旅客行李 6.因过失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者行李的灭失、损坏的赔偿责任。 (四)承运人的主要权利 1.票款请求权 2.留置权 3.船舶开航权 4.请求责任限制的权利 专题研讨 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国际公约 (一)《1974年雅典公约》产生的背景 (二)《1974年雅典公约》的主要内容 1.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 2.诉讼时效 3.公约的适用范围 4.管辖权 (三)《1974年雅典公约的1976年议定书》 (四)《1974年雅典公约的1990年议定书》 (五)《1974年雅典公约的2002年议定书 1.承运人的责任基础由过错责任原则修改为严格责任原则和过错责任原则并用 2.大幅度提高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亡、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责任限额 3.强制保险和直接诉讼 二、旅客运输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的比较 (一)我国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法律、规章 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旅客运输,适用我国《海商法》第五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合同法》第十七章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1996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水路旅客运输规则》。 (二)旅客运输国际公约与我国《海商法》主要条款比较 案例分析 金任群诉舟山海星轮船有限公司海上旅客运输人身伤害损害赔偿纠纷案 【提要】 【案情】 【争议】 【判决】 【评析】 1.旅客的知情权和承运人的告知义务 2.承运人对旅客人身伤害的责任竞合 3.精神损害赔偿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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