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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保险学课程-课件第三章保险合同新
新《保险法》第34条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新《保险法》规定对于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虽然没有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但只要能证明被保险人认可保险金额的事实,那么该保险合同同样有效。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序号 投保人的义务 备注 一 如实告知 我国“询问告知”原则 二 缴纳保险费 投保人最重要的义务 ? 三 危险增加通知 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四 保险事故发生的通知 五 ? 2 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 避免损失扩大的义务 案例:如何处理“风险程度增加” 【案情介绍】 2010年6月,某厂向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保险金额达600万元。同年10月,该厂保险标的风险程度增加。保险公司要求该厂增交一定的保费,该厂不同意,要求退保,保险公司不愿失去这笔业务,答应以后再作商议是否要增交保费,但双方后来一直未就此事进行商谈。 同年11月中旬,该厂发生火灾,财产损失达50万元,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该厂未增交保费为由而拒赔。保险公司说法正确吗 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 一、确定损失赔偿责任 基本责任 附加责任 除外责任 保险人为什么要做出除外责任的规定 避免保险人遭受重大损失 限制对非偶然事故的补偿 避免逆向选择 除外责任的内容(了解) 除外地点 除外风险 除外财产 除外损失 二、履行赔偿给付义务 1.赔偿金的内容(了解) 2.赔偿金额的支付方式(了解)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新保险法第二十条: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即投保人、被保险人变更,而不是保险人的变更 1、财产保险的情形 2、人身保险的情形 (一)财产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财产保险合同的转让应当告知保险人 案例:保险合同的变更 【案情介绍】 某贸易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并与保险公司订立了机动车辆分项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该公司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书面协议,约定:“贸易公司的该辆轿车转给工业公司,车的过户手续由贸易公司负责办理,所需费用由工业公司负担”。但贸易公司一直没有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 某日工业公司董事长李某因外出办事,贸易公司将该车派给其使用。李某驾该车发生事故,致使车毁人亡。贸易公司当日向公安局报了案,并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查验了事故现场。交警部门就该车交通事故作出最终责任认定书,确认该车已彻底报废,事故由贸易公司负全部责任。 (1)保险公司应该赔付吗? (2)如果赔付,赔付给哪家公司 (二)人身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人身保险合同一般可以自由转让,但转让后必须通知保险人 ①投保人的变更。(了解) 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交付保险费,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必须告知保险人。 注意: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必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 ②受益人的变更(了解) 受益人是由被保险人指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同意由投保人指定的,其变更主要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意志。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要书面通知保险人。 案例:保险受益人的变更 【案情介绍】 2010年7月11日,王某到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万元的人寿保险,指定其妻子李某为受益人。后来,王某与李某离婚。不久,王某又与张某结婚。婚后,王某与张某办理了一份写有“自本日起受益人由王某的前妻李某变更为张某”的公证书。但是王某并未将公证书变更受益人一事通知保险公司。 2010年9月12日,王某遭遇车祸身亡。 张某以受益人的身份向保险公司提出领取保险金的要求。保险公司确认了张某与王某结婚后确实办理了变更受益人的公证书但未将变更受益人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认定该变更无效。保险公司按原合同的规定将保险金付给原受益人即王某的前妻李某。张某于是起诉保险公司至法院。 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投保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内容,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或退还部分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一)合同的无效(了解) 根据无效的原因分,分为约定无效和法定无效; 根据无效的范围分,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 根据时间分,分为自始无效和失效 补充(了解) 保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 保险人返还给投保人已收取的保险费; 如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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