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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信息交易信息许可合同190

来自 中国最大的资料库下载 第十章 在线信息交易:信息许可合同 信息交易采取许可方式。本章即论述信息许可合同。 信息许可交易区别于其他任何有形物品的交易,是一种完全电子交易。 本章论述数字形式的产品(信息产品)交易的重要性及其交易模式,掌握数据库保护的现状,掌握信息产品网上交易的履行的特殊问题。 10.1 信息产品及其交易概述 10.1.1 信息产品 信息产品,是一种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需借助于电子环境生产、保存、传输、而为人们认知,并通过其特殊的含义而对人们产生一定的经济价值的商品。 信息产品既可以单独存在,也可以与其他信息、信息产品、作品等一起构成数据库而存在。 从信息上存在的权利的角度,信息产品可以划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受到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产品; 一类是不受知识产权法保护的信息产品。 信息产品有如下共同特征: (1)无形性(Intangible) 无形性即是指信息并非如同物质一样可为人感官感知。 (2)信息非消耗性(Non-Deteriorating Character) 人们使用信息并不能使它有任何损耗,信息具有极大的共享能力。 (3)非排他性(non-exclusive)和非竞争性(non-rival)。 非排他性意味着一旦创造或取得物,就很难排除他人享有物的收益。 非竞争性是指一个人对物的消费并不减少物品可供他人消费的价值。 (4)电子化信息可以实现无载体传播 10.1.2 在线信息产品交易方式 在线信息产品:经过加工整理,具有市场价值,依赖计算机网络环境存储、生产和传输的信息。在线信息产品的交易有以下形式: 上述服务离不开在线信息传递,但本质上它不是许可用户使用信息,而是为用户提供某方面的知识和讯息,或者说信息传输只是实现其服务的手段。在这里信息不是作为产品,而是作为服务的内容来提供的。 (1)网上订阅 (2)浏览 (3)网上咨询服务 指企业通过网页向消费者提供网上直接订阅的电子商务模式。通过订阅或购买,用户便可像电子购物一般等待这些产品传送到指定邮箱中。这些信息产品一般包括:①按照消费者个性或要求收集的信息,如某类新闻或知识;②电子出版物,包括书籍、报刊的电子版;③音乐、娱乐节目等录音录像制品;④在线游戏。 指企业通过网页向用户提供计次收费性网上信息的浏览和下载。 在线信息服务既有随互联网产生的新型服务业,也有传统服务业通过互联网进行服务或开设网络服务窗口。目前常见的在线服务业务主要有: ①在线信息发布和广告服务;②网上调查服务;③网上理财服务;④在线证券交易服务;⑤在线网上人才招聘和就业服务;⑥网上律师服务;⑦其他网上咨询业;⑧网上保健、医疗服务;⑨网上房地产中介服务;⑩网上估价服务。 10.1.3 在线信息产品交易法律保障:信息许可 在数字形式下,信息产品的交易丧失了载体,信息本身成为可以脱离特定载体而移转的标的物本身。数字化信息产品的交易为 “信息许可”。 信息许可的一切规范来自于发行人和用户之间的“许可协议”。 拆封许可:在制成品交易中,尤其是软件交易中,附属在包装盒内,当用户在拆开包装纸后即看到的许可协议 ; 点击许可:购买人将在下载软件之前或启动安装程序之后屏幕上首次显示时看到这样的协议。 (1)拆封许可 用户一旦购买了使用拆封许可的软件,便被视为接受了软件许可协议的条款。而这些许可协议通常会表明这是一个不可撤销的交易。 早期的美国司法并不能够承认拆封许可合同中被封闭的条款对当事人,尤其是最终用户的拘束力。这一判例在ProCD一案中被推翻。 本案是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待拆封许可协议有效性的转折点。原告ProCD公司制作了名为Select Phone的电话地址的数据库,通过光盘的形式出售,针对商业版和个人版作了不同定价,并在软件包装内设置了拆封许可。使用该光盘时,屏幕上也会出现相应的条款,用户必须点击同意才可继续使用。被告购买了个人使用版后,无视于许可协议中的禁止规定,将光盘数据上传至自己设立的网站上,以收费方式在网上传播。原告遂向被告提起违反拆封许可协议、侵犯版权之诉。 联邦第七巡回上诉法院认为,该许可协议是一种常见的买卖软件合同的附随条款,尽管许可协议的内容并没有表现在包装上,但它也给了购买者在接受条款约束之前选择的机会,由于许可协议是一种双方合同,它产生的权利并不等同于版权。该法院第一次意识到,把合同的全部条款写在软件的外包装上在实践中是不可能的。法院认为,开封生效的许可协议包括计算机软件协议的买方受统一商法典约束;卖方建议的合同,买方可以通过在有机会审查阅读合同后使用软件的方式接受,也可以通过退还软件的方式拒绝合同。通常情况下,合同自被告结账之时成立,但法律也例外的情形。《统一商法典》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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