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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劳动人事争议》问题处理
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法》《劳动合同法》的有关问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赵晓燕 2010年6月18日 前言 当前我省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基本情况及发展趋势 上半年争议发生的主要特点:一是案件总量同比出现较大幅度回落,案发态势逐步趋于平缓;二是案件集中化趋势明显;三是集体劳动争议复杂化趋势加剧,重大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四是仲裁当期结案率进一步上升,调解在案件处理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争议易发多发态势依然严峻 ; 二是仲裁机构实体化建设发展不平衡 ; 三是仲裁基础建设相对滞后 ; 四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队伍的融合与管理仍需进一步加强 ; 五是在法律适用方面还存在一些难点、热点问题。 一、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1、劳动争议处理原则 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等原则,依法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 —合法原则 —公正原则 —及时原则 —及时调解的原则 (1)调解方法 调解方法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的过程中所采用的方式和办法。常用的调解方法有:单独调解、共同调解、直接调解、间接调解、公开调解、非公开调解、联合调解等。 (2)调解的技巧 调解技巧是指调解人员在调解纠纷过程中,针对具体纠纷和当事人的特点以及纠纷调解过程中不同阶段的特点,灵活巧妙地运用调解方式、方法的技能。 1)宜活不宜死; 2)宜缓不宜急 ; 3)宜粗不宜细 ; 4)宜少不宜多 ; 5)宜暗不宜明 ; 6)巧用案例止纠争。 二、关于劳动争议主体的有关问题 2、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的用人单位劳动争议当事人确定 起字号的个人合伙或个体工商户应当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并同时注明该字号业主的基本情况。 3、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经营的当事人的确定 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借用他人的营业执照经营的,应当将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用人单位和出借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应作为共同当事人。 共同当事人分为两种,一是必要共同当事人;二是普通共同当事人。 必要共同当事人: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是相同的,并向同一个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必须合一处理(包含合并裁决)的,成为必要共同当事人。 必要共同当事人的类型: 一是必要共同当事人对仲裁标的本来就存在共同的权利或义务。这是由实体法决定的。 二是基于同一事实或法律上的原因,使必要共同当事人具有共同的权利或义务。 关于必要共同当事人的追加。 《民事诉讼法》第119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此规定在于明确追加共同当事人的程序。 普通共同当事人。当事人为2人以上,其劳动争议标的是同一种类,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合并处理但不包含合并裁决的,成为普通共同当事人。 《办案规则》第六条规定:“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三至五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七条规定:“代表人参加仲裁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仲裁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进行和解,必须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三、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有关问题 (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五)项的界定 4、 “工作时间”争议,指用人单位执行的工作时间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5、“休息休假”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依法制定和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法定休假日、法定休息日、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哺乳假、计划生育假等政策性假日及用人单位自定的其他假日的规定而发生的争议。 6、“社会保险”争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依法缴纳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劳动者要求直接支付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待遇和赔偿金而发生的争议。 (2)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因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依法承担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7、“福利”争议,指因用人单位是否执行或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和依法制定修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中有关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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