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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企业所得税政策盘点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前年度未扣除资产损失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96号) ■《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第13号) ■ 《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190号) ■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基本结构 共分八章五十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申报管理 第三章 资产损失确认证据 第四章?? 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五章? 非货币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六章 投资损失的确认  第七章? 其他资产损失的确认 第八章 附 则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将无形资产纳入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范围扩大: ■不再要求资产损失限于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 ■增加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 ■增加不同类别的资产捆绑(打包)出售损失、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主要变化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将自行申报和审批制度调整为申报制 注意审批制改为申报制的利好与风险 ■利好---方便了纳税人,减少了企业税收遵从成本 及税务机关的征收成本 ■风险----资产损失不需要税务机关再审批,企业 多报、错报资产损失将会引发补税、缴滞纳金 及偷税等涉税风险。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注意区分实际资产损失和法定资产损失 ■实际资产损失--必须是企业处置、转让时发生的损失; 不同点 ■法定资产损失-------未实际发生但符合通知和办法限定条件的损失 ; 相同点: ■在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实际资产损失与法定资产损失申报扣除条件 ■扣除时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 不同点: ■实际资产损失-----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法定资产损失-------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相同点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以前年度未报损的处理规定 要求------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一、实际资产损失: ■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二、法定资产损失- ■应在申报年度扣除 ■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 ■特殊原因--------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追补确认资产损失以前年度多缴税款的税务处理 ■实际资产损失------可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或递延抵扣, ■追补确认损失后出现亏损------应先调整资产损失发生年度的亏损额,再按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企业资产损失申报的内容和要求 ■清单申报 ■专项申报 ■企业申报不符合上述要求,税务机关 有权不予受理。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的范围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专项申报的范围 ■清单申报以外的资产损失 ■难以判定的资产损失 ■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实际资产损失 ■企业因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增加了汇总纳税资产损失的管理规定 ■ 分支机构要双重报送-----即要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又要向总机构报送。 ■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 ■总机构将跨地区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专项申报;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国务院决定事项形成的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办法 ■先履行被审核义务 ■再进行专项申报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专项申报损失因特殊原因未能按时报送资料的税务处理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不变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 ■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企业逾期三年以上的应收款项税前扣除条件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对逾期一年以上应收款项认定条件作出细化解释 成都市地税局纳税人学校 关联方借款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且范围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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