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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行宪法变革的模式选择和部分内容 1982年宪法公布施行以来,在宪法指导下,我国改革开放和 现代 化建设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宪法在国家 经济 、 政治 、文化和 社会 生活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为了更好地适应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需要,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和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分别对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 内容 作了必要的修正。 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向更深层次 发展 ,现行宪法在有些方面已不能适应社会发展和价值理念更新的需要。正如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二十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要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要求,根据实践中取得的重要的新经验和新认识,及时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的某些规定进行必要的修正和补充。”与此同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切实履行解释宪法的职能,对宪法实施中的 问题 作出必要的解释和说明”。因此,根据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发展和认识的深化,对现行宪法进行解释和修改都是必要的。 一、现行宪法变革的模式选择 (一)宪法变革及其模式选择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必须保持相对稳定,这是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宪政史的经验证明,宪法不稳,缺乏权威,是造成宪法危机和国家动荡的重要因素。因此对宪法的变更必须十分慎重。 但是,保持宪法稳定,并不意味着宪法一成不变,宪法稳定只能是一种相对的稳定、动态的稳定。正如有的学者指出的:“一方面宪法要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保持其规范的最高性,用规范约束社会现实的随意性,在另一方面,宪法又必须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正经历着深刻复杂的社会变革,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向更深层次发展,在计划经济时期制定和形成的有的宪法规范相对于社会实际的发展而言带有某种滞后性。当社会现实与宪法规范发生冲突时,对宪法规范进行解释和修改就成为基本的方式。 宪法不仅在本质上是社会现实的客观反映,社会现实的发展是宪法解释和修改的最基本、最主要的原因,而且宪法是基本价值理念的根本体现。当宪法规范正确反映社会的基本价值追求时,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和适应性;但当社会发展和 时代 进步到一定阶段,人们的基本价值理念发生一定变化,对改革和现代化建设也积累了一些新经验和新认识时,特定时期宪法所确立的基本价值理念就要受到重新审视。通过对宪法某些内容的解释、变更或补充,使宪法体现基本价值追求,反映改革要求、时代特征和人类政治文明和制度创新的有益成果,是十分必要的。 在宪法学上,通过正式的修改或非正式过程对宪法的变更,被称为“宪法变革”(constitutionalchanges),宪法变革一般包括宪法修改、宪法解释和宪法惯例。 宪法解释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由有权解释机关依照一定程序对宪法规范的含义、界限和具体 应用 问题所作的阐释和说明。有学者正确地指出:“有效而经常性的宪法解释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现实冲突的基本方式”。 宪法修改,是指国家有权机关依据宪法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宪法规范全面或部分地进行删除、增加、变更的活动。宪法修改是宪法变革正式的 方法 ,是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的必要方式。 对宪法制定后能否进行修改,在宪政史上有不同看法。在18世纪,有思想家对此持否定态度,如瑞士公法学家华特尔(Vattel)等认为,宪法是一种国家成立的契约,其成立是基于人民的相互承诺,因此,只有经全体人民同意之后才能变更。但大多数学者认为宪法是可以修改的。因为随着社会实际的变化,宪法本身也要变化、发展,而宪法修改是使宪法适应社会实际变化发展的必要形式。 但是对宪法的修改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从世界各国的宪政实践看,许多国家宪法都规定了对宪法修改的限制,如内容限制、程序限制和时间限制等。 我国宪法没有规定对宪法修改内容和宪法修改时间上的限制,只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 在我国,1988年、1993年和1999年三次修宪中,都提出有些问题可以采取宪法解释的方式予以解决。1993年修宪时,中共中央在《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还指出了需要用宪法解释解决的问题。而时至今日,宪法解释的工作并未取得进展。实践证明,坚持“可改可不改的问题不作修改”并优先考虑采用宪法解释是正确的,有利于保持宪法的稳定;而适时修改宪法是必要的,有利于宪法与时俱进,增强活力。 (二)现行宪法的修改方式 关于我国现行宪法变革的模式选择,学术界主要有重新制定说、修改说和尽可能解释说三种。这里,实际上主要说的是宪法修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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