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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宪法司法化看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
从宪法司法化看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
从宪法司法化看宪法解释和司法审查
摘要本文从我国宪政发展的现实出发,揭示出宪法司法化乃我国宪政发展的根本出路,从宪法司法化的角度阐释了宪法解释与司法审查制度,力图找到宪法司法化的中国路径。
关键词宪法司法化 宪法解释 司法审查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53-01
宪政,乃指在法治的基础上实现依宪治国,使政府所有权利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宪政必然要求宪法适用,但实际上,我国宪法适用的状况并不乐观,我国宪法在实际中出现缺失的根源在于没有实现宪法的司法化。针对我国的宪政实践,必须对症下药,以宪法司法化为导向。
一、宪法解释是宪法司法化的标志论文联盟www.LWlM.cOm
当一部法律与宪法发生冲突时,究竟应如何适用法律。这本身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但问题是在我国,宪法并未被法院纳入司法适用,结果是违宪行为公然存在却没有制裁途径。有人认为可以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法律、补充修改法律或撤销相关行政法规。但当面对具体个案时,这些途径往往繁复无力。还有一个问题是大常委会的解释、补充和修改实际上应当是立法性质的权力。虽然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作为对已生效的法律之阐述,一般具有溯及力;但全国人大对法律的修改构成了新的法律规范,因而没有溯及力。要解决这类冲突与问题,只有实现宪法司法化,并且通过宪法解释来规范宪法与普通法律的适用,宪法解释是宪法司法化的标志。
根据1982年宪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在我国拥有宪法解释权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有两种方式,或者通过对法律条文的字面理解直接解释,或者通过制定法律将宪法明确化、具体化以达到解释的目的。但这种解释又有着自身的严重缺陷,使全国人大常委会不能作为严格以上有权威的宪法解释机构。原因有二:首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是立法性质的解释,其解释权属于立法权范畴;其次,同时作为宪法制定机关,其解释也违背了任何人不得作为自己问题的法官这一基本法理。
在国外有着成熟宪法解释机制的国家中,很多都采取了法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模式。例如美国就通过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以判例的形式确定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权。由法院行使解释宪法的职能使宪法直接适用于法院对具体案件的审理,解决一般法律与宪法的冲突,从而保证宪法直接效力,最后实现宪法的司法化,切实维护宪法所保证的基本权利。
在我国,最高院应当充当严格意义上的宪法解释机构。一则宪法是法,法律的一般特征乃是具备直接效力,这就需要司法性质的宪法解释;二则宪法是根本法,宪法至上原则要求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法院无权拒绝适用宪法,而适用宪法必然离不开解释宪法。
二、宪法司法化的实现司法审查制度
宪法解释是宪法司法化的标志,但是,宪法司法化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实现呢?宪法司法化的具体体现成为一个无法避开的重要问题。
概括的说,司法审查制度是宪法司法化的具体体现。这里还有另外一个重要概念违宪审查。除了司法机关审查的模式外,违宪审查还有立法机关审查、专门机关审查和复合审查模式。我国在一定程度上可归入立法机关审查的模式,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行使宪法解释和监督的权力。但严格说来,我国并未确立起现代国家所谓的违宪审查制度。有的著作将专门机关审查模式划分为特设司法机关审查和专门政治机关审查。前者以奥地利和德国为代表,但笔者认为这种审查模式严格上应属于司法审查,这是与其司法审查的性质相一致的。后者以法国为代表,法国设立了宪法委员会专司违宪审查权,但这种审查模式只有事前审查而没有事后审查,限制了宪法实施的程度和范围;复核审查模式以英国为代表,其宪法审查全由议会和普通法院共同行使。
我国应该采取何种模式的违宪审查制度,很多学者提出了一些有价值的方案。其中包括在全国人大下设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平行的宪法委员会或者改革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以使其行使违宪审查权。这两项措施看似充分利用了我国现有的国家机构资源,符合我国国情。其缺陷在于没有看到我国当前宪政困局的根源在于没有实现宪法司法化这一深层次问题。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实施的根本障碍就在于没有将宪法司法化,忽视了宪法的法律性。因而宪政的出路相应就在于实现宪法司法化。而要实现宪法司法化必须赋予司法机关违宪审查权。
美国由联邦最高法院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模式,德国、奥地利由特设司法机关行使司法审查权的模式和英国由议会和普通法院共同行使的复合审查模式为我们提供了丰富的路径选择。由于本文意在强调宪法的司法化,在保证司法审查权基础上的路径选择这里不再多做赘述。
最后一个重要问题是,当前我国为实现宪法司法化,法院应当如何适用宪法。西方现代国家一般所谓宪法适用,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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