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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撰稿人与新闻伦理.doc
PAGE PAGE 8 自由撰稿人与新闻伦理 数年前的“自由撰稿人盛学友冤狱案”,当时经媒体报道后,曾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在盛学友被羁押15个月无罪开释重获自由后,人们对他因写批评性稿件蒙受冤狱深表同情。但是,有一个问题似乎被人们无形中忽略了:盛学友作为一个从事新闻报道的自由撰稿人,他在采访中的行为是否符合新闻职业伦理?本文重提这一事件,正是试图对这一在法律上已有定论的事件,从职业伦理角度重新反思和检讨。 盛学友事件概况① 盛学友是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一位自由撰稿人,曾在中央各新闻媒体上发表过大量稿件,产生过一定反响。 1996年初,哈尔滨市宾县镇西板纸厂因电费问题,与宾县电业局发生纠纷。盛学友对此事进行调查采访并写成报道后,板纸厂厂长给盛学友1万元,盛用此款买了手机,并携款???北京送稿,盛学友的稿件《电老虎两年吞吃120万!》等几篇稿件后来先后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中国质量报》、《工人日报》等报纸上发表。此后,该厂厂长又分两次向盛学友送去现金1.5万元和6000元(这两笔钱据有关报道称,是镇西板纸厂要盛学友找律师与宾县电业局打官司的费用,但后来此案未被法院受理,但钱一直留在盛学友手中)。 1996年5月,哈尔滨宏业房地产公司董事长王成珂找到盛学友,反映了该公司与原主管局市机械局主要领导在股权问题的纠纷。盛学友在采访后写了几篇稿件,批评机械局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在《法制日报》、《经济日报》等报刊上发表。在盛学友提出对此事做连续报道的设想后,王成珂给盛学友一张1.5万元的现金支票作为采访报道费用。 1997年,哈尔滨市香坊区检察院以盛学友上述行为涉嫌受贿为由将其逮捕。1998年3月,经过一些朋友及律师申诉、奔走,此案被撤销,盛学友无罪获释。 问题讨论的必要性 此案从法律角度看,纯属冤狱,盛学友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本不具有受贿罪的主体资格,可以说,他的行为在法律上并无不当之处。但是,新闻法规与新闻伦理是两类不同的规范,就许多问题来说,法律的裁决在合理性与合法性上不能同时达到最优。有些案件法律可能裁定媒体及从事新闻活动的个人胜诉,但是这些媒体或个人自身的行为未必能够经得起伦理追问。这些问题只有媒体和新闻从业者加强自律才能解决,这是我们需要从职业伦理角度审视这一事件的主要理由。 其次,我国目前的新闻传播事业中,自由撰稿人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群体。建立并倡导适用于这一群体的职业伦理规范,对我国新闻传播事业有着重要意义。 基于以上两点理由,笔者认为对此事件有必要从伦理角度加以讨论。 从事新闻报道的自由撰稿人应否遵循新闻职业伦理? 所谓自由撰稿人(Free-lance),就是以独立身份独立为报刊撰稿为生的人。这一群体是伴随着媒体市场化过程出现的。②自由撰稿人中,有些是以从事文学创作为主的,而更多的是以采写新闻报道为主。盛学友就属于后者。 假如盛学友不是自由撰稿人,而是与某一媒体有隶属关系的记者,他在采访报道中的行为无疑是有违职业道德准则的。《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名义索要、接受或借用采访报道对象的钱、物、有价证券、信用卡等”。 应该说,从事新闻采访报道过程中,不得接受采访对象的任何馈赠,这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新闻职业道德准则。如美国职业记者社的道德法规规定:“接受礼品、恩惠、免费旅行、特殊照顾,或其他特权,有损于新闻工作者及其主顾的正直品格。任何有价值的东西都不应接受。”③ 但是,盛学友是自由撰稿人这一身份,使这一问题变得有些复杂。那么,从事新闻报道的自由撰稿人应不应该遵守新闻工作者的道德规范呢? 新闻行业之所以需要道德规范,无非是为了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与公正,增进新闻业的公信力,赢得受众的信任。就“采访过程中不得接受任何形式的馈赠”这一条规范而言,是基于以下理由:要保证报道的真实准确,记者采访中对有争议的双方,必须保持不偏不倚的立场,听取双方意见。而如果采访中接受某一方的接待、礼品,甚至采访中的所有费用支出完全由该方支付,记者就等于放弃了客观的立场,极有可能为新闻报道的失实埋下一个危险的种子。 因此,自由撰稿人从事新闻报道,也必须遵守新闻职业道德规范,因为这是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前提。 所写报道的真实准确能否成为上述行为合理化的理由? 我们说采访中接受采访对象的招待、礼品,由采访对象支付采访费用等行为会妨碍新闻采访者的客观立场,进而可能影响到报道的真实准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也不能排除尽管有些采访者在采访中有上述行为,但最后写成的报道基本事实是真实准确的。有人认为,报道是真实准确的,就足以证明采访者采访过程中的行为也是无可非议的。这种观点,是经不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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