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媒体的法律问题.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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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媒体的法律问题.doc

PAGE  PAGE 11 第四媒体的法律问题   本文的所考察的第四媒体是指新闻单位网站以及从事新闻登载的综合性非新闻单位网站。一方面,它们显示了对传统媒体的强劲冲击;另一方面,也暴露了新生事物的诸多缺陷,譬如报道的虚假、无视信息原创者的正当权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等等,目前网上新闻传播活动还很不规范。本文拟结合新发布的有关互联网站管理的行政规章,对当前从事新闻登载(发布与转载)的网站在传播实务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作一分析。      登载权与采访权      新闻媒体的功能特征在于信息传播,而搜集信息又是传播信息的前提。媒体经由其从业人员搜集信息的过程就是媒体自身行使采访权的过程。目前,我国约有60%到70%的网民表示最喜爱的网络信息是新闻。既然发展网络新闻传播的一个主要动因即是为了适应网民日益增长的信息需求,一个需要回答的问题便摆在面前:互联网站能否自由地登载信息?由于“登载”包括发布与转载两种形式,这个问题就演变成了以下两个问题:(一)互联网站能否自由地发布原创信息?易言之,互联网站能否自由搜集新闻信息,亦即是否拥有采访权的问题。(二)互联网站能否自由地转载他人信息?   在2000年11月6日信息产业部发布《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业务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以前,法律、法规未作出正面回答,既没有明文肯定新闻网站的采访权,也没有明确否定它。但新闻主管部门在行使管理职能时,则早已从名义上排除了网站享有独立采访权。因为在我国,从事新闻采编、发布的资格必须由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予以确认,而目前,主管部门没有给予任何一家由非新闻单位建立的网站这样的资格。不管是传统媒体自身营建的一类网站(网络版),如新华网、人民网⑴等,还是依托传统媒体的另一类政府信息网,如千龙网、东方网,均不享有独立的完全采访权。就传统媒体自身的网站而言,在体制上它仍是传统媒体的一个组成部分(部门),并没有自己独立的新闻采集人员,其所发布的信息是由它的母报(或通讯社)记者搜集提供的;第二类以传统媒体为依托的信息网的记者在采访时,也不是以网站自身记者的身份,而是以其依托的媒体记者的身份进行的。对于第三类非新闻网站,如网络十强中的新浪、雅虎等,只有按照规定传播信息的权利,更无采访权。   但事实上,在《暂行规定》发布前,几乎所有的新闻网站都在变相地行自行采访之“实”。否则,诸如北约轰炸南联盟、台湾新领导人的就职演说等等重大新闻,有的甚至是独家新闻,就不会是最先出现在新浪、搜狐等网站上。毕竟,如果互联网站真的只是转载别人的信息,而无自己的独家新闻,那它凭什么吸引人?其优势也就所剩无几了。据笔者调查,作为对策,许多新闻网站事实上都纷纷建立自己的通讯网,约请有关新闻源为特约通讯员。一旦有新闻发生,这些不是记者的“记者”往往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采访。   现在这种情况将难以为继。已生效的《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网站……,经批准可以从事登载中央新闻单位、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新闻单位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的业务,但不得登载自行采写的新闻和其他来源的新闻。”这就表明,发布新闻权只在于由省级以上新闻单位与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直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新闻网站。其他一切非新闻网站都没有发布新闻的权利,就更谈不上采访权了,只有转载权。并且这种转载权还是有限的:从主体上看,享有转载权的只是非新闻单位依法建立的“综合性网站”,其他网站“不得从事登载新闻业务”;从内容上看,只限于转发境内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新闻单位发布的新闻。若想“登载境外新闻媒体和互联网站的新闻,必须另行报国务院新闻办批准。”      域名权      与现实生活中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非法人机构均有一个用以识别身份的名字一样,网络空间也需要可资识别的符号。这就是域名。域名是使用者(网站)在网络空间的身份标识符号,更是其人格形象的鉴别符号。⑵域名的知名度是影响使用者(网站)占有网络空间大小的决定性因素。因而,这就具有了潜在的品牌效应、经济价值。有些互联网域名价值数百万美元,在2000年9月29日开槌的首届中国网站拍卖会上,交易金额最低的一个域名也卖了2万。⑶正因如此,以CNNIC预注册的域名已近80万个,而抢注域名现象更是时有发生。譬如东方网在问世两月余,就曾遭遇“李鬼”。济南开发区梦幻多媒体网络技术开发中心在上海东方网上网测试20多天后,注册了国际域名http//。这与上海东方网的域名http//相比,只是多了一个字母s,足以令人误解,而中文名称则完全相同,都叫东方网。并且,其网站结构、页面设计与东方网极其相似,甚至连其9大频道的名称如“东方首页”、“东方财经”等竟与东方网一字不差。实质上,这是一起侵犯域名、名称和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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