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举例.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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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举例

PAGE  PAGE 31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举例 篇一: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和效力的判断范本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和效力的判断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43 更新时间:2008-4-16 案 情 原告某汽车公司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于2003年10月24日签订保险合同,约定原告为闽CK3203号轿车投保车辆损失险(营业用汽车损失险)等五种险种,保险期限自2003年10月25日起至2004年10月24日止。2004年9月5日,原告派驾驶员驾驶该车承载客人到某度假村时,该车陷进沙滩,驾驶员在自救过程中,遇海水涨潮,报警施救,同时向该保险公司当地支公司报案,施救成功后,该支公司出具代理查勘复函,认定投保车辆系海水浸透出险。原告依保险合同约定,向被告要求赔付12243元保险金,遭到被告拒绝。请求判令被告赔付保险金12243元。 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双方在保险合同时明确约定,只有在车辆发生碰撞、倾覆、坠落或者外界物体坠落、倒塌以及遭受暴风、龙卷风、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或地陷、冰陷、崖崩、泥石流、滑坡的情况下造成保险车辆发生损失,保险公司才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而本案是原告驾驶员将车辆停放于海滩上致使被海水淹没才造成车辆损失,并不属于双方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其损失并不属于保险责任,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审 判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保险事同合法有效。原告的驾驶员在合同期间驾车承载客人到某地度假村时,该车辆陷进沙滩,驾驶员在自救过程中遇到海水涨潮,造成车辆损失,该事故并非原告故意造成;本案的事故是因为海水涨潮,导致沙滩塌陷,属于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中《营业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四条规定中的“地陷”造成,属于保险事故。被告则主张根据合同约定,所谓的“地陷”应具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或者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矿穴;地面突然塌陷等两个要件,本案事故是因为原告的驾驶员将车辆驶上沙滩,致车辆被海水淹没造成的,并不符合“地陷”的两个要件。由于双方对“地陷”的理解存在争议,根据格式条款的不利解释原则,应作出对保险人即被告不利的解释,故认定本案事故是“地陷”造成的,属于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鉴于本案事故是单方事故,原告应自行承担20%的经济损失;又由于该车辆在同一保险年度内已经发生过一次保险赔偿,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享有5%的免陪率。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8807.25元。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称,根据保险合同条款,地陷是指“地壳因为自然变异,地层收缩而发生塌陷以及海潮、河流、大雨侵蚀时,地下有孔穴、洞穴,以致地面突然塌陷。”而本案事故的原因是原告的驾驶员为躲避石头而将车开入海滩,导致车辆被海水淹没,并不符合“地陷”的条件,因此本案的事故不属于保险事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属于被告的赔偿范围。一审法院以对“地陷”存在两种解释为由,而作出对被告不利的解释,缺乏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经审理又查明,原告的驾驶员是因躲避大石块而使车辆坠入沙滩,该保险公司当地支公司在事故后受被告委托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上,认定本案事故属于保险事故。 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合同附则中已对“地陷”进行了明确的定义,一审法院未综合考虑合同的约定,而仅凭双方当事人对“地陷”存在不同理解而采纳对原告有利的解释不妥,故一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有误,应予纠正。原告的车辆意外坠落沙滩后,因海水涨潮、无法自救造成的损失,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确定这一损失是否属于保险事故的损失,在双方当事均存在合理解释的情况下,应当采纳有利于受益人即原告的解释,且被告委托度假村所在地保险公司在《勘查记录》上,对本案属于保险事故也作出了明确认定,故应认定本案事故属于保险事故。鉴于双方对一审判决的数额均未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第一款第(一)、(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公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 析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应予赔偿的保险事故,主要涉及保险合同格式条款的理解和效力的判断问题 保险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标准合同条款、附合合同条款,是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的,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对方当事人只能全部接受或一概拒绝,不能就个别条款进行商洽的合同条款。格式条款的运用节省了大量的订约时间,加速了交易的运行速度,改变了传统条件下一个合同的订立必须经过反复要约和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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