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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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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环办〔2011〕93号)
1总则6
1.1 编制目的 6
1.2 工作原则 6
1.3 适用范围 6
1.4 编制依据 6
1.4.1 法律法规、规章7
1.4.2 相关预案7
1.5 术语和概念8
1.6 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9
2 水源地环境风险防范 9
2.1水源地外风险源的环境风险防范9
2.1.1 固定源的环境风险防范9
2.1.2 流动源的环境风险防范10
2.1.3 面源的环境风险防范11
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11
2.2.1 连接水体的环境信息调查12
2.2.2 连接水体的环境风险防范12
2.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13
2.3.1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调查13
2.3.2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评估13
2.3.3 水源地的环境风险防范14
2.3.4 取供水安全保障15
2.4 特殊时期水源地污染风险防范 16
2.4.1 地震16
2.4.2 汛期17
2.4.3 重大旱情 18
2.4.4 雨雪冰冻时期 18
3 水源地预警体系建设 19
3.1 预警系统建设 19
3.1.1 监测预警 19
3.1.2 生物毒性预警 20
3.1.3 环境监管预警 20
3.2 跨界预警系统建设20
3.3 预警信息研判 21
3.4 预警公告 21
4 水源地环境应急准备 21
4.1预案体系建设21
4.1.1 预案体系21
4.1.2 预案管理21
4.2应急指挥系统建设 22
4.2.1 固定应急指挥平台建设22
4.2.2 移动应急指挥系统建设22
4.3应急联动机制建设 23
4.3.1 部门联动机制 23
4.3.2 跨界联动机制 23
4.4应急能力保障 23
4.4.1 应急能力评估 23
4.4.2 应急保障体系建设 24
5 水源地环境应急响应 25
5.1 责任单位的应急响应与处置25
5.1.1 事件报告25
5.1.2 应急处置措施 26
5.2 环保部门的应急响应26
5.2.1 接报与报告26
5.2.2 应急指挥27
5.2.3 应急监测27
5.2.4 应急处置29
5.2.5 信息发布30
5.2.6 应急终止30
6 水源地环境应急事后管理 31
6.1 事件总结 31
6.2 原因调查与追责32
6.3 事件评估 32
6.4 措施改进 33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等饮用水水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水源管理部门”)对涉及饮用水安全突发环境事件(以下简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处置能力,避免或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和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1.2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构建饮用水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控制、消除污染隐患。
(2)整合资源,科学预警。整合信息,准确研判,及时公告,实现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预测预判。
(3)强化能力,充分准备。加强水源地预案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应急指挥平台、联动机制,强化能力保障,全面提升应急能力。
(4)分级响应,妥善应对。政府领导,分级响应,高效处置,减少饮用水突发环境事件损害。
1.3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环保部门对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以下简称“水源地”)的环境应急管理工作。
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职能不在环保部门的,环保部门可以依照本指南对水源管理部门进行指导。
1.4 编制依据
1.4.1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89)环管字第201号)
《 HYPERLINK /view/436500.htm \l 2#2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0号)
《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1.4.2 相关预案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水利部应对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1.5 术语和概念
下列术语和概念适用于本指南。
(1)饮用水水源地:指各级政府已经划定的一、二级地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没有划定保护区的具有集中式地表饮用水供水功能的取水点及其周边一定区域,区域范围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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