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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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第 PAGE 三页)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2013版)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国寿附加瑞鑫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利益条款)、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基本条款)、现金价值表、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期间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第四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是指本附加合同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 第五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二、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搭乘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客运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三、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持有效客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上述第一款的约定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上述第二款的约定给付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后,再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0%给付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均只给付一次。 第六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和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因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者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九、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十一、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二、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保险费 保险费的交付方式为年交,交费期间分为三年、五年、十年和二十年四种,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客运交通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航空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 1.保险单; 2.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 3.公安部门或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 本附加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解除主合同的同时解除本附加合同,但不得单独要求解除本附加合同。 第十条 附加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终止: 一、主合同终止; 二、本附加合同约定的其他终止事项。 因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解除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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