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案例整合.doc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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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整合

国际商法案例 导论 1、日本甲公司作为卖方将其在中国境内的某分公司生产的货物直接卖给中国的乙公司,但因产品质量有问题,中国买方拒绝给付货款并要求日方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日方则坚持中方须给付货款,双方遂发生争议。日方公司依据双方协议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因产品有缺陷致使中国消费者在中国境内使用时造成人身伤害。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 1.合同纠纷:适用的法律为第三国的法律 2.产品问题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侵权纠纷:适用的法律为侵权所在地(中国)的法律 2、香港甲公司为了其在中国内地合作经营所需设备的购买和安装,与香港乙公司在香港签订了供应和安装设备的合同,规定由乙公司供应并负责安装甲所需设备.合同签订后,甲预付了部分价款,乙则在设备安装所在地的中国内地某市向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安装登记证,同时提供进口设备并进行安装.后因乙安装的设备与合同规定的不符,并且还有部分设备未进行安装,甲变拒绝支付所欠货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应确立内地的法律作为解决纠纷的准据法。 国际货物买卖法 1、被告是一种名为石炭酸烟丸的药品的制造商,曾刊登一则广告,声称任何人根据指定方法和在特定的期间内服用一颗药丸后,如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可获得被告赔付100英镑。被告在广告中还声称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以示诚意。原告看到这则广告后,信以为真,购买被告的药丸,并按照说明书的指示服用,但结果仍染上流行性感冒。于是,向被告追讨100英镑。 问:(1)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几项?(2)该广告是否是一项要约?(3)原告的索赔是否成立?为什么? (1)要约要向特定的人发出;要约必须内容具体确定;要约人要有成立合同的并受合同约束的意思。 (2)构成要约. (3)成立,被告的行为明确具体,可以认定是要约,HYPERLINK /search?word=原告fr=qb_search_expie=utf8原告履行了就成立合同,可以根据合同要求赔偿. 2、被告在6月10日向原告提出一项书面要约,以800英镑将房屋售给了原告,要约有效期至6月12日上午9时止。6月11日,被告将房子卖给了John。当天晚上原告从第三人处得知被告已将房屋售给他人,便在6月12日上午9时以前,把一封正式承诺的函件交给被告。 (1)本案中合同是否成立?(2)本案如在我国审理,法院将做出怎样的判决?(3)大陆法、英美法和《销售合同公约》对要约撤销的规定是否一致? HYPERLINK /search?word=合同成立fr=qb_search_expie=utf8合同成立. 被告履行不能,违约,要赔偿HYPERLINK /search?word=原告fr=qb_search_expie=utf8原告损失. (3)我国与HYPERLINK /search?word=销售合同fr=qb_search_expie=utf8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是一致的,因为我国合同法差不多就是学的公约. 3、A于8月9日以航空信发要约给B,并在要约中注有“不可撤销”字样,规定受要约人于8月16日前答复才有效。但A又于8月 10日以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8月11日上午送达B处。下午B才收到A空邮给其的要约。因B感到A的要约价格对其十分有利,故立即用电报发出通知。后A、B双方对合同是否成立产生纠纷。 4、德国马克公司在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寄出一份函电给香港加里森公司,“供应1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香港3500美元,订立合同后两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2月25日前答复有效,请电复。”德国马克公司在函电中还注有“不可撤销”的字样。但德国马克公司又于2月17日下午用电报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到香港加里森公司处。香港加里森公司于2月19日才收到德国马克公司的航空信,由于香港加里森公司考虑到信中的价格对其十分有利,于是立即用电报发出接受通知。 结论:要约中明确规定是不可撤销的但由于撤销通知先于要约到达,所以可以撤销,合同不成立。 5、英国一家建筑公司要投标建造一个工厂,如果中标便需要购买一个机器,于是英国公司给美国一家公司发去一份函电说:如果我公司中标将于10月15日前购买你公司某种机器一台。美国公司接到函电后发来要约。但由于此种机器价格上涨,于是九月底美国公司又发出一项撤销通知,而英国公司于10月1日得知已中标继而承诺。 结论:在这个案例中,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所以要约不可撤销,合同成立。 6、大连某出口公司于5月21日向一家日本公司以商业信函方式发出一份要约,该要约明确表示:请日本公司5月26日前作出答复,大连公司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不会撤销该要约。预计该要约5月24日到达日本公司。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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